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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伙同饒某、陳某(均已判刑)駕駛福田牌雙排座貨車在施秉縣馬號鄉楊某的養殖基地盜走48只羊。案發后,公安機關追回26只。經鑒定,被盜羊價值為 79800元。另外,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間,被告人周某先后6次流竄在施秉縣、鎮遠縣、岑鞏縣偷盜村民的耕牛、羊、雞等,經鑒定,涉案金額為138400元。
施秉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盜竊數額達到貴州省規定的盜竊數額巨大的標準,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內對被告人進行處罰;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施秉法院對周某盜竊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周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一萬八千元。(黃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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