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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該院正在執行一起龍某燦、申某杰申請執行成都某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某房地產公司)拒不返還介紹費一案。在成都某房地產公司介紹下,龍某燦、申某杰與第三人錦屏某房地產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并向成都某房地產公司工作人員支付了中介服務費10萬元。當天,該公司工作人員將10萬元轉給了公司委托代理人張某。后因其他原因,雙方合作中止,但該款公司一直拒不返還給龍某燦、申某杰。2020年6月16日,經錦屏縣法院判決,由成都某房地產公司一次性返還龍某燦、申某杰中介服務費10萬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1150元。判決生效后,在主動履行期限內成都某房地產公司拒不履行。本院進行入執行程序后,依法向成都某房地產公司發送了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表等文書,但成都某房地產公司仍拒不回信,也未履行還款義務。執行法官依法向成都市當地人民法院委托調查得知,成都某房地產公司原登記住址已人去樓空,現已由其他公司承租,公司法人電話為空號,經當地人民法院查詢,該公司也沒有不動產登記信息、沒有車輛、保險及銀行存款等,申請人也無法提供財產線索,執行人員又及時與原登記住址的物業公司人員聯系,確認該公司確實已不在原址,公司負責人也無聯系方式,案件一時限入僵局,無法執行。
“窮盡一切財產調查措施。把公司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對法人代表限制高消費”。局、院領導對此案提出了要求,同時多方再查詢該公司財產線索,特別是查找法人代表的聯系電話。經執行法官與申請人多次聯系,終于找到了當時經辦該事的公司代理人張某,添加微信,并電話敦促公司及時還款,否則將對公司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法人代表限制高消費,同時鑒于公司拒不申報財產,擬對其罰款50000元。此后兩天,執行法官兩次再敦促公司履行還款義務,并告知其拒不履行判決的嚴重后果。終于,3月22日上午,接到了張某上述的電話。到上午11時,省法院反饋信息,“龍某法官,您辦理的(2021)黔2628執11號案件,被執行人已繳納執行款102550元(含1400元執行費),請及時處理。”每一位執行法官,最開心的莫過于收到這條短信了。

申請執行人填寫領款單
編后語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拒不申報財產的,依法予以處罰。本案被執行人成都某房地產營銷策劃公司,懾于法律權威,在法院告知其拒不申報財產和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義務將對公司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處罰款5萬元,對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費的情況下主動履行的義務,再次彰顯了司法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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