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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貴州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貴州省國有林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六章三十八條,主要對規劃與建設、保護與利用、監督與管理、法律責任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條例》明確,國有林場是指由政府依法劃定的,以國有森林資源為依托,開展森林資源保護、培育、經營、利用,為社會提供生態產品和生態服務的區域;國有林場的建設和管理應堅持生態為本、保護優先、科學管理、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有林場工作的領導,將國有林場的建設、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根據《條例》,批準設立國有林場的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標志標明國有林場場界,并予以公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破壞國有林場界標等設施,違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條例》規定,國有林場內,禁止新建、擴建墳墓;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和構筑物,修筑便道;新建高爾夫球場;破壞自然水系,違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規定,未經國有林場管理機構同意,在國有林場內不得擺攤設點;放牧;露營、野炊,設置汽車營地,違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不得拉接或者埋設水、電、氣、網等管線;拍攝電影電視,舉辦文藝演出;組織體育、旅游等群體性活動,違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洪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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