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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流域面積超過100平方公里的河流共有556條,長度10公里以上的河流達984條,保護和管理難度很大,涉河違法案件時有發生。為強化對涉水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條例》對上位法中規定不具體或未設置處罰條款的行為,逐一設置了法律責任,細化了河湖執法處罰方式和標準,便于基層執法人員實施處罰,有效打擊河湖違法行為。
《條例》規定,單位或個人在山區河道有山體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或者災害隱患的河段進行開山采石、采礦、開荒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危及河道安全的,對個人最高處以1萬元、對單位最高處以20萬元的罰款。向巖溶暗河出入口、消水洞、洼地傾倒垃圾、渣土、礦渣、固體廢物和排放污水等,將被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擅自移動、損毀、掩蓋界樁、界牌和公告牌的,除責令恢復原狀外,還可處以100至1000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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