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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縣法院一審查明,2001年以來,郭某興糾集趙某辰、徐某江、李某、郭某、劉某、岑某等人,有組織地通過實施打架斗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放貸、插手他人經濟糾紛、“以黑護商”充當“地下執法隊”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以郭某興為組織、領導者,以趙某辰、徐某江、李某為骨干成員,郭某、岑某、劉某等人為其他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郭某興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了尋釁滋事、聚眾斗毆、非法拘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放貸、插手他人經濟糾紛、“以黑護商”等違法犯罪行為,攫取較大經濟利益,用于為組織成員購買手機、安排工作、入股分紅、發放工資、提供旅游等高檔消費、不定期的請吃請喝,并在組織成員服刑期間,提供物、錢幫助成員家屬,以維系該組織的生存和發展。該組織長期盤踞在普安縣樓下鎮及周邊地區,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形成重大影響。
普安縣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和相關證據,一審判決被告人郭某興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余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五年不等,并處附加刑。宣判后,郭某興、趙某辰等五人不服,提出上訴。

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各上訴人及辯護人所提相應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普安縣法院一審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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