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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王某、林某貴等12人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妨害公務罪案二審進行公開宣判。判決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該案經錦屏縣法院一審,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庭審查明。自2014年8月以來,被告人王某、林某貴等人,為強化所謂的“管理”、“指揮”,在錦屏縣建立了“赤溪坪兄弟車隊”微信群;祭豬頭發誓,強化組織關系;在長達四年的時間里,形成了車隊成員必須服從隊長的安排、隊員之間要講團結、車輛運輸要上交管理費、不準插隊運輸、不準社區外的人員加入車隊、實行統一車箱容量、統一加油地點、統一聚餐聚會、統一派車等組織紀律活動規約,該犯罪集團成員穩定、人數眾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十分固定。該犯罪集團倚仗車隊人多勢眾,采取阻工、辱罵和人身威脅等手段,在赤溪坪社區多次實施強迫交易、妨害公務、敲詐勒索等11起犯罪活動。其中,采取以車或人阻止現場施工的危險手段實施強迫交易3 起;采取向施工方威脅排擠其他車隊的手段實施強迫交易 1 起;采取向施工方威脅強行承包的手段實施強迫交易1 起;采取圍堵執法車和威脅執法人員的手段實施妨害公務 2 起,公然挑釁國家公權力;采取威脅實施敲詐勒索 1 起;采取有組織地阻工實施違法事實 1 起;利用該犯罪組織勢力和影響力實施違法承包 2 起。該犯罪集團的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影響惡劣。

法院認為,王某等被告人無視國家法律,長期多次共同實施故意犯罪。一審錦屏縣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二審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上訴,維持原判。12 名被告人依據一審判決結果,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至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剝奪政治權利、沒收個人財產、罰金不等的附加刑。庭審現場,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交通、建筑等行業代表、州法院相關領導旁聽了案件庭審,取得了良好的法治與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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