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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悉,2012年修建滬昆高鐵時,臺江縣老屯鄉(xiāng)老屯村境內的部分山林被征用。其中高鐵正線用地的河道,道路改移的河床、未利用地三處地塊被征用補償?shù)玫?萬余元。原告劉某某認為該三處地塊系在自己承包林地的四至范圍內,為此,劉某某將領取該三處地塊補償款的張某甲、張某乙、村委會為被告起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連帶退還2017年領取的3萬余元補償款。被告方認為,該三處地塊不包括在原告承包的林地范圍內,屬于村集體所有予以抗辯。

案件經(jīng)法院開庭審理后,因雙方意見分歧。承辦法官認為該案爭議焦點為:涉及的三處地塊是否包含在原告林地四至范圍內,唯有通過林業(yè)部門現(xiàn)場核實方能妥善化解該案。后經(jīng)該院邀請林業(yè)部門現(xiàn)場核查,通過對原告承包林地的四至界線和原告林權證的“勾圖”范圍進行現(xiàn)場核對,最終確認爭議的三處地塊并不包括在原告承包的林地范圍內。最終,原告自愿撤回訴訟,案件得以圓滿化解。
該案承辦法官認為,對于涉山林、土地等糾紛的案件,法院積極聯(lián)系林業(yè)、國土等部門參與進來,秉著“重事實、重證據(jù)”的原則,進行實地勘查,聯(lián)動化解矛盾糾紛,使案件當事人勝敗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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