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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9年4月17日,顧某某與某銀行簽訂金額為8萬元的《個人信用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為一年,月利率8.55‰,按月付息,到期還本。當日,李某某、姜某某與該銀行簽訂《保證函》,為顧某某的借款提供擔保。后因顧某某借款期限屆滿卻未能還款。該銀行遂將三人起訴至法院,要求顧某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姜某某和李某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擔保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依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本案中,李某某、姜某某簽訂了《保證函》,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內(nèi)容合法有效,二人應當依法承擔保證責任。故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示
根據(jù)我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在債務人未能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清償責任,所以簽訂保證合同務必小心謹慎。替他人擔保前,應事先對擔保內(nèi)容、保證方式、保證金額、期限等規(guī)則予以充分了解,結(jié)合他人與自身的還款能力等實際情況進行全方位考量后再做決定,切勿僅因與對方關系親密、交情甚好等緣由,出于盲目信任就草率作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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