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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2015年10月,臺江某商業公司與歐某簽訂了《商鋪租賃合同》及《物業管理合同》,合同約定歐某租賃商業街的門面經營飯店,租期5年,物業服務費每月1.2元/㎡,物業費每半年支付一次。合同簽訂后,該商業公司為歐某經營飯店的商業街提供了物業服務。自2019年4月起,歐某一直未繳納物業費。歐某稱:“在歐某經營期間客人來飯店消費,商業公司對超過夜晚十二點出商業街的客人收取停車費,因對該行為不滿意,于是雙方經常發生矛盾,所以拒交物業費。”商業公司稱:“車輛只要提供消費憑證一律免費放行。”
2020年4月,經商業公司書面催交,歐某出具費用確認書,確認所欠物業費并承諾一個月內付清。后因商業公司多次催告歐某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商業公司與歐某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物業管理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主體和內容均符合法律規定,系合法有效合同,應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權利義務。本案中,商業公司已按約定提供管理服務,提供了主要物業管理服務后,歐某未按照約定,履行繳納物業服務費的義務。庭審中,歐某確認了物業費尚未繳納,認可商業公司主張的具體金額,因此,商業公司要求歐某支付物業費9580元有合同依據和事實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歐某提出在其經營期間客人來飯店消費,商業公司對超過夜晚十二點出商業街的客人收取停車費,于是雙方經常發生矛盾,故拒交物業費的抗辯理由,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歐某向商業公司交納物業費9580元。
法官提醒: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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