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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執行人四川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黔東南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經法院判決,判令黔東南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80000元及相應利息。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經執行法官多次與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吳某進行微信、電話聯系,溝通勸說,吳某嘴上答應會履行義務,卻一直沒有實際行動,后法院對被執行人采取了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的強制措施,同時將被執行人的銀行卡賬戶、網絡資金賬戶全數凍結。
數日后,吳某因在外地出差洽談生意,購買高鐵票時被告知法院對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導致購票受限,滯留外地的吳某意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主動聯系執行法官要求與申請執行人商談還款事宜,請求解除相關強制執行措施。
經執行法官引導雙方執行和解,申請人同意放棄關于利息的請求,被執行人則一次性付清80000元的欠款。至此,此案順利執結。
法官提醒: 案件當事人應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否則被列入“限制高消費名單”,將會對企業生產、個人生活產生嚴重影響。如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義務或規避履行義務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院可將其列入“失信人員黑名單”并對拒不履行的人進行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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