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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原告歐某興與被告向某富就位于錦屏縣大同鄉古樹沖亮馬坡腳耕田0.4972畝,國家公路征收給付補償款10517元發生糾紛,被告以爭議的耕田是其開荒后耕種的,補償款應歸被告享有,原告以自己已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其中包括被征用與被告向某富發生爭議的土地,補償款自己也應享有,兩人互不相讓。在村、鄉干多次調解下,雙方仍沒有達成協議。原告向黎平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告與錦屏縣大同鄉人民政府簽訂的《征收補償協議》被撤銷,原告向我院提起民事訴訟,一并將錦屏縣大同鄉人民政府列為被告。
2020年4月10日,法官主持調解,經做近2個小時的調解工作,雙方達成了被告退還原告2454元補償款的調解協議并簽字,誰知,在調解書送達時,被告向某富反悔并拒絕簽收。
2020年4月13日,法官邀請村民委員會主任一同調解,經法官釋明,征收補償款的分配應是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本案不屬于民事調整的范圍,已發放的補償款,由被告大同鄉人民政府可以起訴向某富不得利,還要經兩個訴訟程序來解決;由于向某富拒收調解書后,雙方均表示繼續通過訴訟程序解決。村民委員會主任在接受邀請后,再次做原告歐某興與被告向某富的思想工作,最后,歐某興同意在原來的基礎上讓步1254元,被告當庭把自己領取的補償款1200元退還給原告,尚未領取的補償款2804元由原告自行領取。
無論是訴訟中還是訴訟前,錦屏法院始終將《錦屏縣關于健全完善大調解工作格局的實施方案》貫穿每一個案件中,原告歐某興與被告向某富的糾紛,通過多元化解,長達4年之久的糾紛終于畫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錦屏縣大同鄉人民政府的負責同志說:“這個案件的化解,我們可以從糾紛中解脫出來,把精力投入脫貧攻堅產業發展,非常感謝法院。”(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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