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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訊 5月12日,黎平人民法院法官成功調解一起原告、被告同意離婚卻爭著撫養兒子,雙方在法庭上互不相讓。經過法官苦口婆心的勸告和對其作法律解釋,僅用立案后48小時的速裁,原告、被告自愿達成輪流撫養兒子的協議,準許原告粟某娟、被告黃某廣自愿離婚,達到案結事好的目的。
經了解,這是一個前后經過五次訴訟提出離婚的案子,前四次起訴經一審二審均判決不準離婚,這一次通過調解,雙方自愿達成了離婚的協議。
5月11日,原告粟某娟訴被告黃某廣離婚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原告粟某娟向本院提出第五次訴訟的請求: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判決婚生兒子黃某星隨原告生活撫養,被告每月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800元直到孩子年滿十八周歲為止;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表示部分同意。兒子撫養權不同意給原告,要求判給被告撫養,雙方在法庭上爭持不下。
審理法官通過分析,尋找本案原、被告的爭議焦點,向其宣傳解釋《婚姻法》:原、被告雙方的婚生子,如果離婚,雙方均有撫養小孩的權利與義務。鑒于雙方愛子心切,都爭取撫養,法官給予肯定。為了體現“一碗水端平”,法官引導調解建議:兒子撫養由原告粟某娟、被告黃某廣輪流撫養,各自撫養三年,撫養期間,撫養費由撫養方自行承擔,以此類推,直到小孩年滿18歲止。
通過法官調解,化解矛盾,雙方接受,破涕為笑,案結事好。(董永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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