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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修建高速公路征收“洞多”(地名)林地產生征地補償款,從而引發本案。因案件為山林糾紛,經聯系當事人后,案件承辦法官決定組織各方當事人共同前往爭議地進行現場勘測。現場雜草叢生,界線模糊不清,行政審判干警深入山林中仔細核實查看。現場查看尚未結束,突然天降大雨,干警們一鼓作氣對現場勘測完畢,并在爭議地旁邊工棚躲雨期間繪制現場草圖及制作勘測筆錄。從上午10時至中午14時,經四個小時的現場勘測,了解到該案原告吳某本與第三人吳某財、吳某華為兩個不同村集體成員,對爭議地“洞多”(地名)均有《凱里縣自留山證》,第三人吳某財、吳某華證件范圍的山林包含在原告吳某本的證件范圍內。


經現場勘測,案件事實得以明晰,加快了案件的審理速度,為即將開庭審判作好準備。(王名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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