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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審中得知,案發當日,吳某在好友家中聚餐,尋思喝點啤酒開車不會有事,便小酌幾杯雪花啤酒后,待聚餐結束,便驅車回家,在2020年2月25日零時許,駕駛員吳某醉酒后(經鑒定,血液中酒精含量為87.02mg/100ml)駕駛浙G5****型普通客車從黃平縣舊州鎮方向出發,行駛至舊州鎮唐家灣路段時,因夜間行駛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致使車輛碰撞行人田某某重傷。事故發生后吳某行使車輛至不遠處院壩停車,隨后立即返回現場將傷者送至醫院。經鑒定,被害人損傷為重傷二級。經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吳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后,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田某某的醫療費等費用12萬元人民幣。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某醉酒駕駛機動車車輛,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重傷,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了交通肇事罪,最終判決,被告人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法官再次提醒,朋友聚餐時小酌幾杯,乃人之常情。除了推杯換盞以外,聚餐時審慎注意,不勸酒、不罰酒,酒后保證同伴及自身的安全, 時刻謹記“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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