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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直播部分截圖)
據了解,被告人龍某金,為黃平縣某村村民,2013年與他人一起成立甲養殖綜合專業合作社,龍某金任其法定代表人。甲合作社于2014年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得60頭能繁母牛養殖項目,該項目按照先建后補的方法實施補助,但必須保證項目實施6年以上,被告人龍某金還與當地政府簽訂承諾書。該項目驗收合格后得到了政府補助30萬元。2015年年初,被告人龍某金又向谷隴鎮政府申請得到100頭育肥牛養殖項目,在未登記成立乙合作社的情況下,龍某金以乙合作社的法人代表之名,私刻公章與政府簽訂《項目建設任務責任書》。在獲得項目后,龍某金在將乙合作社的牛圈選址建成后,已無錢購買肥牛來飼養,于是龍某金將甲合作社的已經獲得扶貧補助的66頭能繁母牛趕到乙合作社牛圈飼養,并與潘某某、楊某某簽訂《移交協議書》,以低價轉讓甲合作社66頭能繁母牛為條件,要求潘某某、楊某某再購買34頭牛,充足100頭育肥牛,并將100頭牛關在乙合作社牛圈飼養,以此來冒充從市場上購買的牛來完成任務。2017年被告人龍某金明知乙合作社的100頭育肥牛系甲合作社的66頭繁母牛和潘某某、楊某某買來充數的34頭牛,還用虛構的出售證明等騙取政府來驗收,獲得該項目扶貧補助資金20萬元,并將該款占為已有。案發后,被告人龍某金已將20萬元退交到公安局。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龍某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國家種草養牛扶貧資金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詐騙國家的扶貧資金,依法應從重處罰,案發后,被告人退清違法所得人民幣20萬元,其認罪、悔罪態度好,依法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國家扶貧資金關系千百萬貧困地區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必須真正用于扶貧,實現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可以觸碰國家扶貧資金“高壓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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