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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廖堂生的父親廖興文等三名原告人說,2018年9月6日早上,被告張玉寶雇請廖堂生、廖平生等到凱里三棵樹鎮的工地上干活,到中午12點左右,張玉寶召集包括廖堂生、廖平生等工人到其經營的“稻香園”飯店吃飯。
吃飯期間,張玉寶、廖平生和廖堂生喝了大量的”米酒”。飯后,廖堂生駕駛其二輪摩托車往凱里金泉湖方向行駛,當車輛行駛至凱里市金山大道0公里+500米處時碰撞道路邊緣道牙引起車輛側翻,造成廖堂生身負重傷,車輛受損。
事發后,廖堂生被送往黔東南州人民醫院搶救,2018年9月10日因病情需要轉往貴陽醫學院救治,轉院過程中醫治無效死亡。
廖興文等人認為,張玉寶、廖平生等作為聚餐飲酒活動的組織者、參與者,對共同飲酒人之一的受害人廖堂生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和合理的注意義務,侵害了廖堂生的身體權、健康權和生命權,依法應對其近親屬承擔侵權責任。鑒于廖堂生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飲酒后駕車發生事故自身承擔70%的法律責任,張玉寶、廖平生應承擔30%的責任,即賠償原告廖興文等全部損失,即806305元的30%,合人民幣241891.5元。
張玉寶在法庭上說,事發當天,他家里客人多,所以并沒有和廖堂生等人一起吃飯。飯后,他去午休,下午又去了車管所辦事,所以對于許多情況,并不知曉。張玉寶認為,廖堂生出車禍死亡和吃飯這個行為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另外,廖堂生出事后,他積極協調,籌集資金給她的親屬,盡到了幫助職責。
廖平生在庭審中說,張玉寶老板請眾工友吃飯,廖堂生提出要喝酒,他進行了勸阻,說:天氣太熱,最好不要喝酒,但廖堂生不但不聽,反而把酒杯端到了他面前,要他也喝酒。“我是盡了勸阻的職責,只是對方不聽。”廖平生說。
廖平生稱,廖堂生出車禍死亡,與他本人沒有關系。死者不是因為喝酒引發其他疾病死亡,而是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而亡。按照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酒后是不能駕車的。死者已經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他也知道飲酒不能駕車的規定,但明知故犯,就應當承擔全部責任。“現在他要求我們為他的違法行為造成的后果買單,太荒唐了。”廖平生說,這太荒唐了。
此案凱里市法院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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