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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讓沒想到的是,離婚3年后,當妻子要求前夫過戶房產時,對方卻反悔了。雙方鬧上了法庭。
這份協議是否有效?近日,烏當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離婚時凈身出戶
小紅與阿貴,是在一次朋友聚會中認識的。由于男方條件并不好,還比自己小兩歲,起初小紅并不同意交往,父母也是極力反對。可是,面對男方的窮追不舍,小紅最終動心了。
2001年,兩人結了婚。結婚后,兩人都很努力,家里的條件越來越好。兒子也漸漸成長,上了初中。
可好景不長,2014年,小紅突然接到一個陌生女子的電話。對方稱,她和阿貴已在一起,希望成全他們,讓小紅離開丈夫。放下電話后,小紅一下子就癱坐在地上。
當晚,丈夫回到家后,發現了妻子的異樣,一問才知道,自己的事情敗露了。小紅提出了離婚,阿貴滿口答應,并承諾凈身出戶。
2014年3月,雙方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并簽署了《自愿離婚協議書》。
3年后反了悔
2017年11月,小紅取得了房屋的產權證。但由于產權證是她與阿貴的名字,于是,她找到阿貴,要求對方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卻遭到了拒絕。
小紅拿出雙方簽訂的《自愿離婚協議書》,請求對方按協議執行。
阿貴卻稱,協議是他簽的,但協議內容一看便知,雙方共同的財產都歸女方一人所有,而他是凈身出戶,顯然有失公平。而且,離婚時,小紅曾口頭承諾過,房屋歸兒子所有,現卻要求過房在她的名下,違背了離婚時的約定。
已經承諾好的事情,已經簽了字的離婚協議,還可以反悔?
這讓小紅傷心不已,無奈下,她將前夫告上了法庭。
法院:協議有效,房屋歸女方
烏當區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房屋,系雙方共同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對上述房屋進行了分割,并自愿簽訂《自愿離婚協議書》,明確了該房屋歸小紅所有,該協議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根據協議內容履行自己的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條一款“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侵害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侵害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之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故判決,該房屋歸小紅所有。(作者 孟劍飛)
(本文案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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