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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例》一共有五章,分別是總則、醫療糾紛預防、醫療糾紛處理、法律責任、附則。其中規定了哪些內容?在操作中如何預防和處理醫療糾紛?又會對醫患關系帶來什么樣的改變呢?
從源頭預防醫療糾紛
首先,《條例》明確提出,開展診療活動應當以患者為中心,加強人文關懷,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范,恪守職業道德。通過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強化醫療服務關鍵環節和領域的風險防控,突出醫療服務中醫患溝通的重要性,從源頭預防醫療糾紛。
從源頭上預防醫療糾紛,是《條例》的一個重要內容!稐l例》規定,要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強化醫療服務關鍵環節和領域的風險防控,加強醫療服務中的醫患溝通。
中國衛生法學會常務理事鄭雪倩:事前的風險控制強調了醫療安全,強調了醫護人員的責任,強調要減少醫療風險的發生,就可以盡量避免糾紛。在預防上面強調了使用新技術前的評估和倫理的討論,另外在這次條例中間還強調了要履行告知義務,要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和選擇權。
2002年制定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很長一段時間里對預防和處理醫療糾紛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其主要調整的是醫療事故引發的醫療糾紛,預防措施的針對性也不夠強。此次《條例》調整范圍為“醫療糾紛”,并且明確“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因診療活動而引發的爭議。”
鄭雪倩:因為我們說民事糾紛在民事調解中是寬松的一個概念,但是在行政處罰中應該是一個嚴的概念,放在一起可能會導致實踐中很不利于操作。所以這次就把醫療事故可能要調整作為一個專門處罰醫護人員的概念,也就是在民事你要民事賠償,我們是用醫療糾紛的這種概念和醫療損害的概念,那么在要追究醫護人員責任的時候,那必須是一個醫療事故的概念。
規范訴訟前的醫療損害鑒定活動
醫療損害鑒定是醫療損害賠償訴訟的核心,醫療損害鑒定意見直接決定和影響著案件的裁判結果。但由于鑒定主體不同,鑒定方法、流程不同,鑒定意見往往差別很大,影響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處理的穩定性和權威性!稐l例》針對醫療損害鑒定面臨的突出問題作了規范,涉及醫療損害鑒定的管理機制、主體資格、方法規范、出具虛假鑒定的法律責任等內容。
中國政法大學醫藥法律與倫理研究中心主任劉鑫:本次條例在制定時沒有回避矛盾,而是另辟蹊徑解決問題,從醫療損害鑒定的管理機構、管理機制入手,構建了協調、統一的行政管理模式。體現在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司法行政部門共同設立專家庫,醫療損害鑒定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司法行政部門共同制定等內容。
病歷是醫療糾紛處理中的爭議焦點。由于過去給患者復制的病歷只是一部分,司法實踐中常常被患者質疑病歷不完全,存在修改、偽造、篡改等問題,不認可病歷的真實性,影響了醫療糾紛的處理。此次條例首次明確規定,患者有權復印全部病歷。
鄭雪倩:避免病人說你不讓我復印病歷,你是不是要修改、你是不是要篡改這種(猜測),在實踐中也有很多患者提出的這樣的問題,所以這次條例里明確患者的這種權利,我覺得這個也特別好。
建立醫療風險分擔機制
《條例》建立了醫療風險分擔機制。在總則第七條中規定,“國家建立完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發揮保險機制在醫療糾紛處理中的第三方賠付和醫療風險社會化分擔的作用,鼓勵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保險。
由于醫學具有不確定性,無論多么好的醫療機構,只要存在醫療行為,就必然存在醫療風險。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申衛星:手術發生失敗的時候,未必是醫生的過錯。但當這種風險發生的時候如何分擔風險?不應該僅僅局限于追究誰的責任,而是應該建立合理的醫療風險的分擔機制。如果我們建立一系列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并且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使得這個條例能夠讓公眾認識到在風險社會里應該將醫療糾紛的預防加以貫徹。
明確發生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
按照《條例》,若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雙方自愿協商、申請人民調解、申請行政調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和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解決。重點強調發揮人民調解途徑在化解醫療糾紛上的作用。
近幾年的醫療糾紛處理實踐表明,人民調解是化解矛盾、定紛止爭的一個有效途徑,它以相對柔性的方式解決糾紛,緩解了醫患對抗,有利于促進醫患和諧。《條例》將這一實踐經驗上升為法律規范,通過具體制度進一步引導醫患雙方通過人民調解解決醫療糾紛。
鄭雪倩:實際上是有利于當事人快速的解決糾紛,而且是站在一個中立的立場上來處理,而且減少了當事人的成本和時間,也緩解了法院的壓力。能夠有效將醫療糾紛通過調節的手段快速解決。
專家分析認為,《條例》立足于我國醫患關系的現狀,積極地借鑒國際經驗,同時也充分吸收了地方先行立法嘗試中的經驗成果,致力于有效預防和解決醫療糾紛,有助于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
申衛星:通過創設醫療風險分擔機制,增設人民調解的非訴解決途徑、完善醫療損害鑒定制度等做法,相信將在一定程度上緩解醫患緊張關系,避免醫患糾紛升級乃至惡化。
預防和解決醫療糾紛,最核心的因素是處理好情、理、法的關系。新出臺的《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使得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更多元,程序標準更清晰,規定要求更明確,對解決醫療糾紛、緩解醫患矛盾、維護醫患雙方的權利以及維護社會和諧將發揮更大的保障作用。(記者:潘毅 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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