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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提出,建立健全“政府引導、社會參與、行業主管、屬地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體系,逐步構建布局合理、管理規范、技術先進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體系,將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納入建筑產業現代化(工業化)發展內容,實現建筑垃圾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利用和產業化發展。
到2020年,各市(州)、貴安新區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率達30%以上;經濟強縣建成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率達30%以上;其他縣(市、區、特區)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率達20%以上。
為實現這一目標,《通知》要求,各地要對本地區建筑垃圾基本信息進行調查,根據區域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預測情況,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要求,科學選址建設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和消納場,制定切實可行的建筑垃圾科學治理和綜合利用中長期規劃,確保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有序開展。
同時,要加強過程控制,科學規范管理。施工工地應設置相關防污降塵設施,設置車輛沖洗保潔設施,配備待運建筑垃圾覆蓋設施。對占用農田、河渠、綠地以及待開發建設用地等存量建筑垃圾,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治理計劃,有序開展治理,有效解決建筑垃圾圍城、填河等問題。建筑垃圾要按工程棄土、可回收利用金屬、輕物質料(木料、塑料、布料等)、混凝土、砌塊磚瓦分別投放、分類運輸,禁止將其他有毒有害垃圾、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要將建筑垃圾分類存放和密閉儲存要求納入文明施工工地管理考核指標,促進源頭分類。
《通知》明確,將符合標準的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列入綠色建材推薦目錄、政府采購目錄,明確政府投資項目(如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政府投資的學校、醫院、博物館、科技館、體育館以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項目)必須優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
此外,《通知》還提出,要按照“誰產生誰付費、誰處置誰受益”的原則,建立建筑垃圾產生方、運輸方、處置方和監管部門聯動機制。建筑垃圾處理費應納入工程預算并由建筑垃圾產生方預交到監管部門開設的專用賬戶,建筑垃圾運輸方或處置方承擔運輸或處置業務,經建筑垃圾產生方、監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將費用支付給運輸方或處置方。(程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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