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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電費按年執行階梯電價了,如何界定一戶一表,電費咋個按月結算,我省昨日發布居民生活用電階梯電價實施細則,對階梯電價相關問題進行詳細解釋,該實施細則也從明年1月1日起試行。
實施細則這樣解釋階梯電價政策“按年執行”,即居民用戶仍按月抄表并結算電費,當累計電量達到年度階梯電量分檔基數后的用電量,開始實行階梯加價。分檔電量為:第一檔電量為2200(含)千瓦時以內,第二檔電量2200-4000(含)千瓦時以內,超過4000千瓦時以上的用電量為第三檔電量。年用電量中的“年”是指電費結算年,以供電企業抄表例日為準,跨度為12個用電月為一個電費結算年。例如某居民用戶的抄表例日為每月5日,則該用戶1月5日至12月5日為一個電費結算年,期間的抄表電量之和為年累計用電量。當年分檔電量標準在本電費結算年內有效。在當年最末一期電費結算后重置,余額部分不結轉至下一個電費結算年。當年新裝電表的用戶,年階梯分檔電量標準按照當年還剩余的用電月份數進行折算。階梯分檔電量標準按年階梯分檔電量標準除以12,再乘以剩余用電月份數計算,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作者: 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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