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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索賠萬元以上的須由人民調解委處理
昨日,記者從省政府辦公廳獲悉,省政府近日印發《貴州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處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要求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本級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不收費。《辦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施行前已經處理結束的醫療糾紛,不再受理。
糾紛超萬元不再“私了”
《辦法》規定,開展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是區別于行政調解、醫患協商、司法調解的一種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省、市(州)、縣(市、區、特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分別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本級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
在調解糾紛過程中,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對人民調解員提出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重新指定。
醫療糾紛發生后,對索賠金額在一萬元以內的,可由醫患雙方當事人在醫方設立的專門接待場所自行協商解決;對索賠金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一般應通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機構不得私自與患者及其家屬進行協商。
《辦法》規定,醫患雙方當事人申請調解糾紛,符合醫患雙方當事人均自愿申請調解、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醫患雙方當事人與醫療糾紛有利害關系、有具體的調解請求、事實依據和理由四個條件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受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在接到醫療糾紛調解申請五個工作日內,告知醫患雙方當事人是否受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當事人雙方同意延期的,可再延期30個工作日。
患者有權復印病歷資料
《辦法》規定,醫患雙方當事人應推舉不超過5名代表參加調解協商,并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或其委托人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同時明確,醫療機構應在醫療糾紛的處置中履行啟動實施醫療糾紛處置預案,重大醫療糾紛及時上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瞞報、遲報、謊報;與患者及其親屬共同對現場與醫療糾紛相關的診療器械、藥物、病歷資料等進行封存和啟封;對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應按規定將尸體移送至太平間或殯儀館;對死因有異議的,可通知有關部門進行尸檢;告知患者或其親屬醫療糾紛處置的有關辦法及程序;對進入醫療糾紛調解程序的,應向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如實提供實物和相關資料等義務。
不得在醫療機構設靈堂
《辦法》規定,患者及其親屬應當依法文明表達意見和要求,不得有過激或者違法行為,不得擾亂正常醫療秩序。
患者及其親屬有下列7類行為之一的,醫療機構可向當地公安機關報警并留取證據,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7類行為具體包括:在醫療機構尋釁滋事,拉橫幅、設靈堂、張貼大字報等擾亂醫療秩序;侮辱、誹謗、威脅或毆打醫療機構人員造成一定后果;侵犯醫務人員人身自由;搶奪、故意損壞或竊取醫療機構的財物和醫學文書、檔案資料,以及與醫療糾紛相關的醫療證物(藥品、衛生材料、器械等),不聽勸阻或經勸說無效;拒不按規定將尸體移送太平間或殯儀館;患方非法占據醫療機構工作場所,干擾正常診療和辦公秩序;其他嚴重影響醫療和辦公秩序的行為。
公立醫療機構向保險機構投保
《辦法》要求,建立省級統籌的全省各級各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責任保險統保機制。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各級各類公立醫療機構向保險機構投保。鼓勵其它醫療機構參保。
參保醫療機構的保險費用從醫療風險基金中列支,醫療機構不得因參加醫療責任保險而提高現有收費標準或變相增加患者負擔。屬于保險合同約定責任和限額范圍的,保險公司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賠償。依法達成的醫療糾紛調解協議書是保險理賠的重要依據。(作者: 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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