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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省政府辦公廳近日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對我省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
通知明確,我省此次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清理范圍一是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二是全省各級政府、政府組成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本次清理按以下原則進行:一是對違法設定行政許可的,要宣布廢止;二是對增設行政許可條件的,要進行修改,取消增設的條件;三是以備案、登記、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的,要宣布廢止;四是以非行政許可審批名義變相設定行政許可的,要宣布廢止;五是違法設定行政許可收費或借實施行政許可變相收費的,要宣布廢止;六是國務院、省政府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現行規章或規范性文件中有相應規定的,要進行修改;七是省政府規章設定行政許可超過一年的,應當提請制定地方性法規,或者進行修改、取消該行政許可;八是經實施機關評估需要廢止的,要宣布廢止。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在組織實施中,省政府規章清理按照“誰執行、誰清理”的原則,由省政府法制辦牽頭組織實施,具體執行的部門清理,貴陽市政府規章由貴陽市政府按照本通知精神自行組織清理;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分級負責”和“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分別由市(州)人民政府或省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負責清理,其中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規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門負責清理,各市(州)人民政府所轄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市(州)政府統一組織清理。
通知還明確,各地各部門和單位對負責實施的地方性法規有廢止或者修改建議的,可以一并提出;清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由省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和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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