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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推進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步伐,近日省水利廳、財政廳聯合出臺了《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明確,堅持權責一致、政府主導、突出重點、因地制宜的原則,抓大放小,按照還權賦能、激發活力、先行先試、探索創新、封閉運行、風險可控的原則,重點強調制度創新:只要是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符合中央精神、符合廣大農民意愿的,都可以改革創新;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的,都可以大膽探索;其他省份已經出臺的優惠政策,都可以借鑒;有利于加快農業、農村發展和促進農民增收的,都可以先行先試;基層和群眾探索總結的成功經驗,都可以大膽推廣。
為了具有可操作性,在實施意見后還制定了《貴州省小型水利工程產權改革方法步驟》,分類明確了各類水利工程的產權改革的細化辦法,提出了可將工程有形資產的產權、水資源的水權和工程占地的土地使用權分割開來,工程產權和水權可以通過競標拍賣方式,明確其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可以采取流轉方式,明確其承包使用權;并頒予產權證、水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等在制度創新上的大膽突破。
實施意見還提出,3年內完成省政府明確的烏當區、開陽縣、息烽縣、遵義縣、水城縣、金沙縣、松桃自治縣、雷山縣等8個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區(縣)小型水利工程產權改革試點。除試點區(縣)外,條件成熟的縣(市、區、特區)可以先行先試,確定改革時間,逐步推開。 (作者: 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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