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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明確,規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體?h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反相關規定,擅自變更城市管理執法主體,調整行政執法權限,超越法定權限設定城市管理執法主體。未經國務院及貴州省政府批準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地方,不得設立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并不得以此名義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建立健全執法聽證制度。城管部門按相關規定,組織開展聽證活動。完善重大復雜行政執法案件的公開聽證制度,城市管理執法機構在作出決定前,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推行文明執法承諾制度。各級城市管理執法機構要組織有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簽訂文明執法承諾書,并將承諾文明執法的內容、責任人、投訴舉報方式、處理程序、責任追究制度等向社會公示。
規范執法禮儀。執法人員從事執法活動,應當語言文明、儀表整潔、舉止得體,不得使用粗俗、歧視、侮辱及威脅性語言,不得刁難、粗暴對待當事人,不得侵害執法對象的人格尊嚴,或作出有損行政執法人員形象的行為。
《意見》還對執法流程、涉案物品管理以及執法監督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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