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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九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出境,是指由中國內地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由中國內地前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由中國大陸前往臺灣地區。
入境,是指由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進入中國內地,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入中國內地,由臺灣地區進入中國大陸。
外國人,是指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
第九十條經國務院批準,同毗鄰國家接壤的省、自治區可以根據中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邊界管理協定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對兩國邊境接壤地區的居民往來作出規定。
第九十一條外國駐中國的外交代表機構、領事機構成員以及享有特權和豁免的其他外國人,其入境出境及停留居留管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二條外國人申請辦理簽證、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或者申請辦理證件延期、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簽證費、證件費。
第九十三條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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