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非法獲利,吳某、吳某兵二人合謀介紹他人賣淫。二人約定由吳某通過網絡微信等方式“攬客”,吳某兵則負責接送賣淫女。二人于2022年1月至7月期間介紹賣淫12次,吳某從中獲利2538元,吳某兵從中獲利220元,二人落網后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據悉,二人犯介紹賣淫罪,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吳某兵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該案中的兩名被告人被蠅頭小利所蒙蔽,不惜挺而走險,挑戰法律權威,最終不但被判處罰金,還將面臨牢獄之災。上述案例告誡我們貪欲如同死神的手,一旦抓住你,便會將你拖入深淵。我們不能在法律邊緣試探,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以合法的手段獲取收入。
法條小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