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2021年8月至2022年5月期間,聶某某在畢節市七星關區經營的某烤魚店內,為節約經營成本,將顧客食用后的餐廚垃圾回收后過濾煉制“地溝油”,用新油混合“地溝油”制作烤魚給顧客食用。經鑒定,涉案油脂中鉛含量超標。
案發后,七星關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提前介入,依法提出引導偵查意見,同時發現聶某某的行為可能侵害眾多消費者身體健康,通過內部線索移送機制將該線索移送公益訴訟辦案團隊。公益訴訟辦案團隊第一時間介入該案,組織團隊成員從該案違法犯罪行為與損害社會公益利益之間因果關系、銷售時間跨度、具體銷售數額、證據時效性等方面多次進行分析論證,決定將該案立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調查,通過詢問相關證人、提取微信支付記錄等方式查明銷售數額,并針對聶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在正義網上進行了公告,督促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訴訟。
公告期滿后,無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訴訟,聶某某仍未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
【法律解析】七星關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聶某某用餐廚垃圾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地溝油”,并將生產加工的煉制油用于制作烤魚進行銷售。經委托江西求實司法鑒定中心對提取的“地溝油”進行鑒定,該案中聶某某生產使用的“地溝油”中鉛含量超標,長期食用鉛超標的油脂可引起慢性中毒,足以造成嚴重的食源性疾病。聶某某的上述行為危害不特定消費者身體健康,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遂對聶某某的犯罪行為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經辦案檢察官向聶某某進行法治宣傳教育,聶某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認罪、悔罪態度較好,自愿認罪認罰,愿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院開庭審理后,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并支持了全部訴訟請求,以聶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同時責令聶某某承擔其銷售價款十倍賠償金324624元,并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道歉。(通訊員:周禮鵬 汪羽平 韓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