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天柱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一起販賣毒品罪案件,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四年八個月至一年一個月不等,并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以來,冉某某從吳某某處購買到冰毒后,販賣給韋某某。韋某某分別從冉某某、劉某某處通過“丟包”等方式購買到冰毒零包后,再將毒品販賣給楊某等人,楊某又將冰毒販賣給吸毒人員。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韋某某、冉某某、劉某某等5人違反毒品管理規定,販賣毒品,其行為已觸犯刑法,均構成販賣毒品罪。結合被告人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毒品猛于虎!珍愛生命、珍惜自己、遠離毒品。無論是販毒還是吸毒,都禍患無窮,一旦涉毒,就很難再有回頭路。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