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件
2020年1月27日,原告楊某甲(12歲)到被告楊某乙經營的小賣部購買火柴炮,經檢測被告楊某乙所銷售的火柴炮為不合格產品。原告楊某甲在沒有監護人監護的情況下燃放鞭炮的過程中將右手炸傷。后經鑒定為九級傷殘。
裁判結果
天柱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楊某乙賠償原告楊某甲159587.27元。宣判后,被告楊某乙提出上訴。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進入執行后,楊某乙主動履行完畢。之后,楊某乙依法起訴生產者承擔相應責任。
典型意義
銷售不合格產品,不僅威脅著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還存在著極大的安全隱患。但現實生活中,仍有個別商家為了謀取私利以身試法,銷售不合格“三無”產品,不僅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還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希望通過本案提醒大家,誠信為本、合法經營,生產、銷售的必須是合格產品,否則可能付出沉重代價。同時,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要仔細甄別,避免購買到假冒偽劣產品,當自身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要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條第一款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ㄒ唬┎痪邆洚a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ǘ┎环显诋a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ㄈ┎环弦援a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第四十二條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