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臺江法院當庭宣判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潘某某為賺取少許手續費,在明知他人可能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提供自己的銀行卡幫助他人收款轉賬,最終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簡要案情
2022年11月,被告人潘某某在“兼職”群看到一則提供銀行卡可獲提成的消息。潘某某為了牟利,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資金的情況下,仍提供其名下的2張銀行卡及密碼、手機驗證碼、支付轉賬密碼等幫助他人進行取現,共轉移犯罪所得資金114900元,并從中獲利1000元。2023年3月6日,潘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裁判結果
臺江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潘某某明知是違法犯罪所得資金,仍提供銀行賬戶及密碼、取現等方式予以協助轉移,其行為構成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鑒于被告人潘某某案發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且積極退贓退賠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寄語
廣大人民群眾切莫為了貪小便宜、賺快錢,出租、出借、出售個人銀行卡,或提供網上銀行的登錄密碼、驗證碼、幫助刷臉識別,以及通過介紹他人提供銀行卡等方式幫助犯罪分子轉移、隱匿財物,不要為了貪圖不義之財,讓自己淪為詐騙團伙的幫兇。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