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榕江縣人民檢察院聯合縣法院到寨蒿鎮平堡村以巡回庭審的方式公開審理安某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現場有近100名群眾旁聽案件審理。
案情回顧
2021年10月,被告人安某才應劉某平邀約,在明知是開卡給他人轉移犯罪所得資金的情況下,與劉某平一起到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辦理得一張工商銀行卡及一張建設銀行卡。回到
凱里后,將辦得的工商銀行卡提供給他人轉移非法資金,并為配合他人成功轉移資金進行刷臉驗證,收取“酬勞”800元。
2021年10月22日至11月15日期間,安某才提供的工商銀行卡共流入不明資金1522萬余元。
2021年11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安某才應姚某權邀約,又先后將一張郵政儲蓄銀行卡、一張農村信用社銀行卡以及在內蒙古辦得的建設銀行卡提供他人轉移非法資金,并為配合他人成功轉移資金進行刷臉驗證、取現,共收取“酬勞”1300元。期間安某才提供的三張銀行卡共流入非法資金48萬余元,其中包括被害人被詐騙的資金34萬余元。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安某才明知是犯罪所得資金,仍提供自己的銀行卡協助轉移,涉案金額34萬余元,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當庭宣判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安某才有期徒刑兩年零兩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庭審中,公訴人結合庭審情況,就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新型信息網絡犯罪的相關罪名構成要件、特征及刑事責任,“以案說法”,教育引導群眾要提升法律意識,遠離犯罪,同時提醒廣大群眾要增強防詐意識,守好自己的“錢袋子”。
在庭審現場,還擺放了典型案例展板,檢察干警還結合案情和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現場普法宣傳,讓群眾“零距離”接受了法治教育。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檢察官提醒
我國刑法及司法解釋規定,明知他人犯罪所得,仍然使用自己的微信、支付寶和銀行賬戶幫助轉移資金,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當前,司法機關正在嚴厲打擊電信網絡新型犯罪,以保護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希望大家切記“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千萬不要貪圖不易財,以身試法,否則終將身陷牢獄,遭受法律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