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借的外債,父親去世后兒女需要償還嗎?近日,
從江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因借貸人去世后而引發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某銀行將借貸人的妻子、父母、兒子幾人告至法院,最后經過承辦法官用心用情用理用法調解而成功化解。
借款人李某于2021年至2022年向某銀行借款四次,銀行共放出貸款四十萬元。后因為借款人李某不幸因病去世,銀行工作人員多次向李某的繼承人以打電話、發短信、上門的方式催收貸款,均未有任何效果,無奈之下,銀行將李某的妻子張某甲、父親李某乙、母親王某甲以及兒子李某丙訴至
從江縣人民法院,請求查封李某名下的住房公積金、一輛
汽車以還清貸款本息。
該案立案后,法庭工作人員依法向原告和被告送達了相關訴訟材料,并依法將該案定于從江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經過開庭,承辦法官運用自身的法律專業知識、結合情理、法理,面對面向雙方當事人釋明利害關系,最終經過調解,雙方就李某個人遺產還款事宜達成一致意見。
“法律有尺度,法官有溫度。”人民法院始終踐行司法為民的初心使命,將調解貫穿訴訟的全過程,始終積極努力將雙方當事人的矛盾糾紛以和平的方式化解。
法官普法
一、哪些人可以作為法定繼承人?
法定繼承是指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繼承份額等均由法律進行直接規定的繼承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之規定,本案當中銀行將作為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妻子張某甲、父李某乙、母及王某甲、兒子李某丙起訴符合法律規定。
二、繼承人是否需要對被繼承人的所有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我國民法典繼承編在繼承原則上屬于限定繼承為原則,即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不負無限清償責任,而是僅僅以所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負清償責任,當然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即繼承人繼承多少遺產則需要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用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繼承人對超出遺產范圍的自愿償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的,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也不負償還責任,此處的放棄繼承既包括放棄法定繼承也包括放棄遺囑繼承。
三、住房公積金是否屬于遺產?
答案是只有一半屬于遺產的,一半屬于夫妻另一方的財產。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
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
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五條:“婚姻關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償費。”也即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賬戶中的住房公積金先由李某和張某甲對住房公積金進行平分,李某的那一部分住房公積金作為遺產處理,此遺產作為償還債務,超出部分繼承人不予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