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
付某尋釁滋事、搶劫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4日中午,被告人付某伙同楊某甲、李某(二人均另案處理)等人為幫他人出頭撐腰,在修文縣扎佐中學門口通過拳打腳踢的方式對被害人彭某某實施毆打。2022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付某伙同楊某甲、李某等人為幫他人出頭撐腰,駕車將被害人楊某乙帶至修文縣扎佐鎮浪潮水庫路邊空地處,通過拳打腳踢的方式對楊某乙實施毆打。后被告人付某與楊某甲、李某等人又駕車將被害人劉某某帶至修文縣龍場鎮營盤山水庫路邊空地處,通過拳打腳踢、刀背擊打的方式毆打劉某某。
2022年1月20日,被告人付某與楊某甲、李某持刀搶走被害人周某甲手機一部、張某某手機一部、周某乙手機一部。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行劫取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付某結伙隨意毆打他人三次,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對被告人付某依法應當數罪并罰。據此,以犯搶劫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對付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付某未提出上訴。本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告人付某結伙搶劫、隨意毆打他人所侵害的對象為未成年人,有的系在校學生,應依法予以嚴懲。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維護未成年人權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全省法院牢固樹立新時代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理念,將懲治校園暴力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作為“百日行動”重點工作之一,依法快審快判涉及未成年人的各類案件,嚴懲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犯罪,全面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以實際行動維護校園安全、凈化校園環境,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有力的司法保護。
(案例編寫:饒伏龍 郝秋)
典型案例二
陳某芬危險駕駛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8日,被告人陳某芬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在六盤水市鐘山區發箐鄉接送學生上學,違法從事校車業務時,被交通警察查獲。經查,陳某芬駕駛機動車核載人數7人,實載人數25人,超員率高達257%,屬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芬無校車營運資質搭載在校學生,嚴重超過車輛額定人員,構成危險駕駛罪。據此,以危險駕駛罪判處陳某芬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陳某芬未上訴,本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校車安全問題一直是社會重點關注的熱點問題,不僅關系到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更牽動著每位學生家長乃至人民群眾的心。超載、超速、疲勞駕駛本就存在著巨大的安全隱患,更何況超載的是缺乏自我保護能力、需要社會呵護成長的幼兒園、小學學生。對于校車安全問題,我國刑法明確規定,駕駛機動車,有從事校車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情形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法院針對校車安全突出問題,從嚴判處陳某芬實刑,彰顯懲治與教育相結合。該案的審理提醒廣大校車駕駛員、所有人和管理人,務必依法依規、認真負責從事校車業務,時刻繃緊安全這根弦,強化監督管理和安全檢查,與全社會一道共同守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案例編寫:王中繁 郝秋)
典型案例三
晏某輝聚眾斗毆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晏某輝與潘某某在
黎平縣某休閑廣場路段發生爭執,晏某輝隨后叫同自己吃夜宵的在場人員對潘某某等人進行毆打。后晏某輝叫其表哥李某某等人,與潘某某及其朋友石某某等人談判。雙方談判未果,且繼續發生爭執并且相互辱罵,致使雙方矛盾升級,最后雙方約定以打架解決。9月10日凌晨1時許,晏某輝、李某某邀約歐某某等30余名社會閑散人員,潘某某、石某某邀約張某某等30余名社會閑散人員,雙方在
黎平縣某醫院附近的公路上持砍刀、鋼管等兇器進行械斗,導致晏某輝一方的歐某某身體多處被砍傷,經鑒定,分別有重傷二級一處、輕傷一級一處、輕傷二級三處、輕微傷二處,潘某某一方的張某某身體被砍傷,經鑒定為輕傷二級。
案發后,晏某輝偷渡到緬甸,懾于壓力于2022年3月9日到公安機關投案。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晏某輝在與他人發生爭執沖突后,沒有理性處理糾紛,而是約定以械斗方式解決,召集多人在黎平縣城關重要路段持械聚眾斗毆,且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造成一人重傷及多處輕傷,一人輕傷的嚴重后果,社會影響惡劣,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晏某輝是此次持械聚眾斗毆的組織者之一,系主犯,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晏某輝雖然主動投案,但到案后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據此,以聚眾斗毆罪判處晏某輝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被告人晏某輝未上訴,本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聚眾斗毆因斗毆的雙方人數眾多,不僅對雙方當事人的身體、生命造成損害,也給社會秩序帶來極大的破壞,同時對當事人以外的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一定威脅,嚴重影響當地人民群眾安全感。該次斗毆,除晏某輝之外,其他參與聚眾斗毆雙方相關責任人員均已受到了法律的嚴懲,惟晏某輝偷渡他國逃避刑事責任。在黎平縣多次發出敦促黎平籍非法偷渡滯留緬北人員火速回國的通告之后,被告人晏某輝迫于刑罰威懾,最終回國接受刑事處罰。該案的審判,體現了法院對嚴重擾亂社會治安、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犯罪行為的“零容忍”。
(案例編寫:林世柏 郝秋)
典型案例四
歐某志等九人惡勢力集團犯罪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歐某志、蔡某剛、唐某貴、鐘某飛等人均在
榕江縣從事公路客運業務。2010年以來,歐某志、蔡某剛、唐某貴糾集在一起,為爭搶客源,排擠、打壓竟爭對手,多次實施違法活動,樹立威望,形成了一定的勢力。2013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歐某志等人先后拉攏、網羅被告人周某猛、楊某昌、蔡某毅、鄺某志、韋某瓊等人,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在
榕江縣
汽車站等地有組織的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歐某志為首要分子,蔡某剛、唐某貴為重要成員,鐘某飛、周某猛、楊某昌、蔡某毅、鄺某志、韋某瓊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實施了強迫交易、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多起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擾亂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破壞了榕江縣
汽車客運站的正常經營、工作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以歐某志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通過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在榕江縣汽車站等地先后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歐某志因犯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行賄罪、偷越國境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六萬二千元。其他八名被告人因犯敲詐勒索罪等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等不等刑罰,并處罰金。
一審宣判后,歐某志等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全省法院對涉黑涉惡犯罪始終堅持重拳出擊、依法嚴懲,常態化掃黑除惡斗爭以來,繼續保持力度不減、標準不降的嚴打高壓態勢。本案中,被告人歐某志等人組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在榕江縣境內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實施了多起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人民法院對該惡勢力集團依法從嚴懲處,有力整治了行業亂象,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案例編寫:張智 張承翼 郝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