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委決策部署,加強輿論宣傳和引導,通過以案釋法的方式全力開展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教育和宣傳,展示剖析不法分子的犯罪手段、方式,警示廣大群眾提高警惕,謹防受騙,貴州高院選取了歐某宇等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3件當前頻發的電信網絡詐騙關聯犯罪案件作為第三批典型案例,現向社會發布。
電信網絡詐騙關聯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歐某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歐某宇原系榕江縣某通信公司臨聘人員。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歐某宇利用工作便利,在未取得客戶同意的情況下把大量客戶實名制的手機號碼、驗證碼等信息出售給他人,用于注冊多個網絡社交、購物APP賬號。每成功注冊一個APP賬號,歐某宇可獲得6至15元不等的報酬。期間,歐某宇通過上述方式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15952.5元。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歐某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鑒于歐某宇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繳違法所得,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歐某宇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歐某宇未提出上訴。本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呈現出詐騙場景更具迷惑性、詐騙手段更加精準化的特征,而公民個人信息的不當泄露導致犯罪分子能夠對潛在目標人群“量身定制”詐騙方案,正是“精準詐騙”得以實施的基礎條件。現實生活中,一些企業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會掌握大量的個人信息,部分工作人員受經濟利益誘惑,將大量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造成個人信息被泄露者被頻繁滋擾,甚至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活動的潛在侵害目標。本案中,被告人歐某宇作為通信公司工作人員,負有謹慎保管在業務活動中獲得的客戶信息的義務,但其為獲取非法利益,利用為客戶辦理業務的工作便利,將大量公民個人信息非法出售給他人,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法院依法對此類通信公司“內鬼”進行懲處,讓意圖通過販賣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牟利者付出代價,起到“審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案例撰寫人:周玲 吳鴻濱
張某峰等3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羅某宏原系
凱里市某裝修設計公司員工,被告人馬某飛原系
凱里市某建材公司銷售人員。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張某峰為牟取非法利益,從羅某宏等人處購買包含凱里市某樓盤購房客戶姓名、電話號碼、房屋房號等信息的大量客戶資料出售給吳某某、胡某某等十余人,非法獲利人民幣21580元。2021年1月至7月,羅某宏將包含凱里市某樓盤購房客戶姓名、電話號碼、房屋房號等信息的大量客戶資料出售給張某峰、水某發,非法獲利人民幣6050元。2021年4月8日,馬某飛將包含凱里市某樓盤購房客戶姓名、電話號碼、房屋房號等信息的大量客戶資料6000余條出售給左某平,非法獲利人民幣700元。
案發后,張某峰家屬代其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羅某宏、馬某飛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羅某宏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情節嚴重;張某峰、馬某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情節嚴重,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鑒于三被告人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對三被告人從輕處罰。據此,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張某峰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羅某宏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判處馬某飛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本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當前,針對公民個人信息的非法交易,已逐步形成“源頭收集-居中倒賣-非法利用”的黑灰產業鏈。大量公民個人信息被非法收集、多次出售,不但流向裝修公司、建材市場等領域導致公民的正常生活被滋擾,還可能被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等不法人員利用,進而實施“精準”詐騙、綁架、敲詐勒索等犯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在公民個人信息泄露源頭上,一些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大量個人信息的企業中內外勾結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牟利的情形時有發生,本案即是一起內外勾結、鏈條式犯罪的典型案件。被告人羅某宏、馬某飛均是房地產相關行業從業人員,為獲取非法利益,將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大量客戶信息非法出售給他人,上述信息被不當泄露后又被多次販賣,對信息被泄露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及正常工作生活造成潛在風險,依法應予懲處。
案例撰寫人:周玲 韓晶
鄭某東等3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鄧某原系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指揮中心輔警。2021年6月底,被告人鄭某東與鄧某合謀,由鄧某利用工作便利查詢包括車輛基本信息、車主信息、抵押情況等信息,以每條信息人民幣40至45元的價格提供給鄭某東,由被告人朱某負責向鄭某東收取報酬。同時,鄧某以每條信息人民幣20元的價格讓同在指揮中心工作的同事一起查詢車輛信息提供給鄭某東。2021年7月至10月,鄧某向鄭某東出售車輛信息共計1000余條,從鄭某東處非法獲利人民幣63160元;鄭某東還將車輛信息出售給他人,非法獲利人民幣29054元。
二、裁判理由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東、鄧某、朱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鑒于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鄭某東、鄧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減輕處罰。據此,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鄭某東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二千三百元;判處鄧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四千元;判處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零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本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隨著信息化社會的發展,個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獲取經濟利益的現象逐漸增多。實踐中,一些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工作人員受利益誘惑,將履職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提供給他人。這不但造成公民個人信息被不當泄露、正常生活秩序受到滋擾,還損害了相關公共管理職能部門的形象,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同時,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還與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存在密切關聯,被泄露的公民個人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用于實施詐騙、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將會對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本案中,被告人鄧某利用輔警身份與他人勾結,買賣車輛信息達1000余條,相比一般人員非法收集信息出售的行為,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法院始終注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源頭治理,堅持全鏈條打擊方針,對于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予以嚴厲打擊,堅決斬斷黑灰利益鏈條,用法律手段為公民個人信息安全保駕護航。同時,本案也警示那些意圖非法買賣公民個人信息牟利的人,切勿以身試法。
案例撰寫人:王清 韓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