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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2021年貴州法院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
本次發布的10件知識產權典型案例,系從2021年貴州法院審結的4058件知識產權案件中篩選而來,涵蓋著作權保護、商標保護、反不正當競爭等領域,涉及刑事、民事等情形。
案例一:石某柱等犯侵犯著作權罪案
【典型意義】
本案對侵犯著作權罪中的制作行為進行界定,明晰了侵犯著作權罪中制作行為涵蓋的情形,同時對法條、司法解釋表述中的制作、銷售行為在適用中應如何準確把握進行闡釋。根據犯罪情節,強化對侵犯著作權犯罪主刑與罰金刑及從業禁止、禁止令的準確適用,有利于打擊書畫市場的假冒行為,進一步凈化書畫市場。
【基本案情】
2009年以來,石某柱單獨或伙同吳某、謝某將繪制或在他人作品上進行添加、題款并假冒李可染、齊白石、傅抱石等著名書畫家署名的畫作送交拍賣公司進行拍賣或直接出售,獲得巨款。
【裁判內容】
生效裁判認為,石某柱等以營利為目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且屬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根據本案所涉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社會危害性、認罪態度等情節,以侵犯著作權罪,分別判處石某柱等人刑期不等有期徒刑,并判處較大數額的罰金。同時,根據本案情節,為防止石某柱等人刑罰執行完畢、假釋后或緩刑考驗期限內繼續從事假冒他人署名書畫作品的營業活動,依法對石某柱等人分別適用從業禁止或禁止令。
案例二:劉某、鄭某等13人犯假冒注冊商標罪案
【典型意義】
貴州茅臺酒作為全國、乃至世界著名白酒,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市場需求大,供需矛盾較為突出,導致一些犯罪分子不惜鋌而走險,對茅臺酒進行假冒,既擾亂市場秩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又影響茅臺酒聲譽。加大對假冒茅臺酒行為的打擊力度,有利于整頓市場、保護品牌。對犯罪分子適用主刑和罰金刑,讓犯罪分子既受到自由刑的處罰,同時又剝奪其經濟上再次犯罪的能力。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劉某、鄭某商議包裝假冒貴州茅臺酒后,由劉某出資、鄭某組織陳某11人進行包裝,共假冒貴州茅臺酒4569件(6瓶裝、500ml/瓶、飛天牌、帶杯),合計27414瓶,非法經營數額共計41093586元。
【裁判內容】
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劉某、鄭某等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各被告人均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依法應在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幅度內判處刑罰。遂判決:被告人劉某等13人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至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2100萬元至5萬元。
案例三:貴州某制藥有限公司訴貴州某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商業詆毀案
【典型意義】
知識產權法律及其司法解釋倡導協商解決紛爭,并允許權利人通過發函警告等方式實施一定的私力維權行為。對競爭過程中正當且適度的私力維權行為應保持必要容忍度。私力維權應限于披露客觀事實、提示法律風險、聲明維權意愿等合理范圍,借競爭而打壓對手、以維權為由實施損害,以及在私力維權中超出法律容忍度的過當行為,意圖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的,屬于商業詆毀行為,應受到約束和規制。
【基本案情】
貴州某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向貴州某制藥有限公司的合作伙伴發送《法律告知函》,告知其系中國唯一的合法“百草婦炎清栓”藥品生產廠家,告誡停止與貴州某制藥有限公司合作,不能繼續從事侵害活動。同時,發布《聲明函》,聲稱其是受法律保護的、唯一的“百草婦炎清栓”藥品生產廠家,指名貴州某制藥有限公司未經專利權人書面許可非法生產或委托生產、銷售、推廣、招投標等所有圍繞所謂“百草婦炎清栓”藥品開展的商業活動,都構成對專利權的侵害,凡參與“百草婦炎清栓”藥品的生產、銷售、推廣等一切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行為的個人或單位,都將承擔侵權責任。
【裁判內容】
生效裁判認為,允許權利人通過警告等方式實施一定的私力維權行為,對競爭過程中正當且適當的私力維權行為保持必要容忍度。私力維權應限于披露客觀事實、提示法律風險、聲明維權意愿等合理范圍,借競爭而打壓對手、以維權為由實施損害,以及在私力維權中超出法律容忍度的不當或過當行為均應受到約束和制止!斗筛嬷贰堵暶骱穬热莅粚嶊愂觥o依據的侵權定性、言辭存在偏頗、披露事實不完整的情況。被控侵權人將部分沒有依據的信息、不完整的事實及未經定性的論斷,向其競爭對手的客戶進行傳遞,且言辭不當,明顯帶有主觀故意性,符合不正當競爭中經營者傳播虛假信息和誤導性信息的商業詆毀之行為表現要件,產生了損害商業信譽之直接后果,構成商業詆毀。遂判決貴州某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停止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100萬元損失(含合理維權費用),并登報消除不良影響。
案例四:貴州黔北某黃燜雞餐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訴貴州某婁山黃燜雞餐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案
【典型意義】
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對認定屬于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構成不正當競爭,依法予以懲戒,引導經營者誠實守信經營。
【基本案情】
貴州黔北某黃燜雞餐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經營范圍包含餐飲及旅游服務等,先后榮獲“婁山黃燜雞游客喜愛的貴州旅游商品”“貴州十大優質特色禽產品”等榮譽。貴州某婁山黃燜雞餐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在后,在其經營場所使用“桐梓故事·婁山黃燜雞”字樣。
【裁判內容】
生效裁判認為,貴州某婁山黃燜雞餐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晚于貴州黔北某黃燜雞餐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其作為同業競爭者,在設立之時應當知曉貴州黔北某黃燜雞餐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的知名度,但仍在其經營場所展示貴州黔北某黃燜雞餐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獲得的“游客喜愛的貴州旅游商品”“貴州十大優質特色禽產品”榮譽,其主觀上具有攀附他人商譽的故意,其對商品進行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判決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損失。
案例五:貴州某線纜有限公司訴貴州某集團智造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案
【典型意義】
不同市場主體因歷史原因形成在具有一定近似性行業使用相同字號的企業名稱,在已生效判決認定雙方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應并存使用的情況下,一方在企業字號之后依法注冊使用“集團”二字,因各自產品知名度和美譽度主要集中在各自商標或品牌上,消費者區分各自產品來源主要依據商標或品牌,而企業名稱并不是區分產品來源的主要依據,加之二者相同企業字號共同存在的歷史亦較為久遠,消費者在該領域進行選擇時,更多關注的是各自企業的“商標”和“品牌”,而對企業名稱在長期歷史中形成了更高的注意義務,即使一方在字號之后加注“集團”二字亦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認或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基本案情】
貴州某線纜有限公司經營范圍為生產銷售電線、電纜。貴州某電力設備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范圍為批零兼營水電設備及配套件等產品。貴州某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作為股東注冊成立了貴州某集團智造有限公司,經營范圍為生產經營電桿、輸變電器材等。之前,貴州某集團智造有限公司的股東貴州某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訴貴州某線纜有限公司使用相同企業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經法院裁判,認定二者不構成不正當競爭,F貴州某線纜有限公司以貴州某集團智造有限公司在企業字號中使用“某集團”構成不正當競爭。
【裁判內容】
生效裁判認為,“某集團”雖然包含貴州某線纜有限公司的“某”字號,然“某集團”字樣的核心可識別要素為字號“某”,而“集團”為企業組織形式,“某”字號也并非貴州某線纜有限公司專享的企業字號,貴州某線纜有限公司也對貴州某集團智造有限公司使用的“某”字號并無異議。貴州某線纜有限公司、貴州某集團智造有限公司各自產品知名度和美譽度主要集中在各自商標或品牌上,消費者區分各自產品來源主要依據商標或品牌,而企業名稱并不是區分產品來源的主要依據,加之二者使用“某”作為企業字號共同存在的歷史亦較為久遠,消費者在該領域進行選擇時,更多關注的是各自企業的“商標”和“品牌”,而對企業名稱在長期歷史中形成了更高的注意義務,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認或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案例六:宣威市某調味品廠訴云南省某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標權案
【典型意義】
“磨黑”雖系不為法律所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行政區劃地名,但其作為注冊商標使用后,對其他人合理使用該地名不能禁止,注冊人不能形成對該地名的壟斷使用。地名作為注冊商標使用,在該地名商標沒有形成與唯一廠家的對應關系之時,該地名使用在某類商品上系指某地生產的該類產品來源時,應認定為對地名的描述性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
【基本案情】
“磨黑”作為地理名稱為云南省普洱市寧洱縣磨黑鎮,磨黑因為產鹽聲名遠揚而后來成為地名,素有“滇南鹽都”之稱,也為云南的茶馬古鎮。“磨黑”是傣語,“磨”為產鹽之地,“黑”是礦井的意思,磨黑即為挖山鑿井取鹽之意。宣威市某家調味品廠被授權獨占使用“磨黑”商標,該商標核定使用范圍為:食鹽、調味品等商品,宣威市某調味品廠經營范圍為調味料(固態調味料)加工銷售等。云南省某有限公司在“磨黑深井鹽”“磨黑腌制鹽”等產品包裝袋上方均使用自己注冊商標,同時印有“磨黑腌制鹽”“磨黑深井鹽”。
【裁判內容】
生效裁判認為,“磨黑”二字主要是因為歷史沿革、地理位置等因素而為世人所知曉,磨黑的知名度大小與宣威市某調味品廠的“磨黑”注冊商標推廣無直接因果聯系。將“磨黑”二字使用在鹽的包裝上,因磨黑鹽礦的名氣和歷史淵源,其產生聯系更多的是鹽產品的產地磨黑鎮,而不是“磨黑”商標。據此,認定云南省某有限公司使用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
案例七:貴州某窖酒酒業有限公司訴貴州某回沙酒業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案
【典型意義】
對未標注于商品上,但在宣傳、交易等商業活動中使用,并通過實際、持續的使用,能夠為一定范圍內的公眾所知曉并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商品別稱(俗稱),與商品來源建立了一一對應關系,應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有一定影響力商品名稱予以保護。
【基本案情】
貴州某窖酒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魚瓶造型金沙回沙酒”因其酒瓶呈魚兒形狀而被稱為“魚兒酒”,并通過博客、微信公眾號、地方電視臺、地方日報、地方縣志等媒介對該商品進行過廣泛宣傳和報道,經常使用“魚兒酒”的別稱指代該款“魚瓶造型金沙回沙酒”商品。貴州某回沙酒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一款標注為“魚兒回沙酒”的產品。
【裁判內容】
生效裁判認為,貴州某窖酒酒業有限公司雖未在其生產的商品上標注“魚兒”字樣,但“魚兒酒”“金沙魚兒酒”以及“魚兒回沙酒”已被作為貴州某窖酒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魚瓶造型金沙回沙酒”的一種替代性名稱,廣泛使用于該商品的生產、宣傳、交易等商業活動和質檢機關報檢等行政審批中。在一定范圍內“魚兒酒”這一別名已成為相關消費者對貴州某窖酒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魚瓶造型金沙回沙酒”的替代性稱謂,該別稱在相關公眾中與貴州某窖酒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魚瓶造型金沙回沙酒”建立起了一一對應關系,成為附著于該商品上的一種識別性符號。貴州某回沙酒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魚兒回沙酒”,將“魚兒酒”這一名稱與被訴侵權產品上使用的“魚兒回沙酒”名稱相比對,“魚兒酒”的名稱與“魚兒回沙酒”名稱高度近似。同時,貴州某回沙酒業有限公司主觀上具有攀附的故意。因此,將“魚兒回沙酒”作為商品名稱使用,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和混淆,以為其購買的商品來源于貴州某窖酒酒業有限公司生產或者與貴州某窖酒酒業有限公司之間有特定聯系,構成不正當競爭。
案例八:恒安(中國)某有限公司訴銅仁市萬山區某超市侵犯商標權案
【典型意義】
當前,針對眾多銷售末端的銷售者被控商標侵權的現象較為突出,而作為末端的銷售者通常都會提出合法來源抗辯,主張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明確了即使構成合法來源抗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下,亦應承擔停止侵權,并支付合理維權費用。同時,明晰了合法來源的構成要件、證據要求。
【基本案情】
恒安(中國)某有限公司受讓取得第9571597號“七度空間SPACE7”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5類)“衛生巾;衛生護墊……”。銅仁市萬山區某超市銷售外包裝標有“七度空間日用10片”等字樣的商品。經比對,涉案商品系假冒侵權產品。銅仁市萬山區某超市在庭審中提交了其在“京東”進購產品的購物清單及銅仁市聯眾商貿銷售單、檢測報告,擬證明其銷售的涉案產品具有合法來源。購物清單顯示,購物時間在銷售之前,商品型號、名稱與侵權商品相同,購買金額符合市場價格。
【裁判內容】
生效裁判認為,銅仁市萬山區某超市提供了其于2020年9月20日從京東JD.COM購買與恒安(中國)某有限公司公證保全的同一類別“七度空間”衛生巾的交易記錄、購物發票及《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服務清單》等證據,證明購買時間早于銷售時間、購買商品與被控侵權產商品型號、名稱相印證,證明銅仁市萬山區某超市銷售商品具有合法來源,且購買價格與市場價格相適應,不存在明知系假冒侵權商品而購買并銷售的情形,據此,符合商標法關于合法來源抗辯的情形。遂判決銅仁市萬山區某超市停止侵權,并支付恒安(中國)某有限公司維權的合理費用,但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九:貴州某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訴夏某、貴州某科建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業秘密案
【典型意義】
對跳槽、離職后,利用原任職單位獲取的具有深度信息的客戶名單,從事相同(相似)行業,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違背了職工跳槽、離職后從業行為的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對該類行為進行規制,有利于規范離職職工重新就業行為,塑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營商環境。
【基本案情】
夏某入職貴州某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并擔任相關崗位副部長、市場總監等職。夏某離職前,以其妻子名義注冊了貴州某科建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經營范圍與原任職公司高度相同,且夏某離職當日,就將其妻子任職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換為自己。離職后,夏某的公司分別與其原任職單位的客戶簽訂了內容與其原任職單位相似的服務合同,并收取了相關費用。
【裁判內容】
生效裁判認為,本案中客戶名單不僅僅是客戶名稱、電話和地址,還包括交易習慣、交易需求、業務價格等深度信息,且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權利人亦采取保密措施。據此,涉案客戶名單屬于商業秘密,夏某、貴州某科建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遂判決:夏某、貴州某科建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并賠償70000元(含合理費用)。
案例十:貴州某酒股份有限公司訴貴州省仁懷市某酒業銷售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案
【典型意義】
對經營過程中,借助他人品牌及商品的知名度,故意混淆和誤導相關公眾,試圖建立起與知名品牌之間的關聯性行為,擾亂了公平有序的市場經營秩序,對該傍名牌、搭便車、攀附等不誠信行為予以遏制,有利于規范市場秩序,凈化市場環境,營造誠實守信的公平競爭秩序。
【基本案情】
貴州某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貴州茅臺酒”在酒類企業和商品上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貴州省仁懷市某酒業銷售有限公司、胡某在其經營的“胤醬旗艦店”銷售的“茅香壹號”“窖藏1915”等商品宣傳圖中,使用經模糊化的對比商品的圖片,并配有“相似度99%”“PK千元M臺”“PKM臺比不贏包退”等文字進行宣傳。
【裁判內容】
生效裁判認為,貴州某酒股份有限公司與貴州省仁懷市某酒業銷售有限公司、胡某相互之間存在競爭關系。貴州某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貴州茅臺酒”系知名商品。貴州省仁懷某酒業銷售有限公司、胡某采用的對比商品圖片與貴州某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貴州茅臺酒”包裝裝潢進行比較,雖對比商品的圖片進行了模糊化處理,但該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輪廓依然清晰可見,具有較高的辨識度,加之配有“PKM臺”“PK千元M臺”“相似度99%”等涉及商品質量的文字描述,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貴州省仁懷市某酒業銷售有限公司、胡某的商業宣傳行為,違背誠信原則,誤導消費者,存在主觀過錯,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判令其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記者 程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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