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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與被告人因山林糾紛問題發生爭執,申訴人被打傷,經鑒定為輕傷二級。2021年12月24日,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申訴人在一審判決未生效期間請求檢察機關提出抗訴。在抗訴申請未獲支持的情況下,申訴人又向該院提起刑事申訴。該院控申部門受理該案后,調取了案件材料,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聽取了申訴人的申訴理由和意見,復核了有關證據,為解答申訴人疑惑,提高檢察公信力,在征得申訴人同意后,決定召開公開聽證會。

聽證會上,案件承辦檢察官詳細介紹了案件情況,對認定的事實和依據等進行了闡述。最后,申訴人就案件事實及申訴理由進行了陳述。
經過充分評議,6名聽證員一致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量刑適當,申訴人申訴理由不成立。為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促進息訴息訪,建議檢察機關以司法救助的方式對申訴人給與一定的補助。副檢察長吳經棟在會后對申訴人進行釋法說理,并告知申訴人本院將對其進行國家司法救助,申訴人當場簽署息訴息訪承諾書,參會的聽證員們對檢察機關舉行刑事申訴案件公開聽證的做法給予了高度評價,此次聽證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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