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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吳某某與周某某等人合伙開展網絡直播帶貨業務,吳某某于2021年11月8日向周某某轉賬交付合伙資金1萬元,后因直播效益不好,吳某某欲退伙,要求周某某退還入伙資金。周某某表示同意退還吳某某入伙資金,但一直未退還,吳某某遂以周某某向其借款1萬元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周某某償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周某某提起反訴,并提交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賬5萬元記錄等證據,主張吳某某于2021年10月30日向其借款5萬元,2021年11月8日吳某某轉賬1萬元系歸還其借款,余款4萬元經多次催收未果,請求法院判決吳某某歸還借款4萬元及逾期利息。吳某某否認向周某某借款5萬元的事實。經法院審理查明,周某某提供的2021年10月30日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賬5萬元的截圖系其偽造,周某某主張吳某某向其借款5萬元的情況不屬實。三穗法院認為周某某的行為嚴重干擾了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工作,依法應予懲戒,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決定對周某某罰款1萬元,限于2022年5月15日前交納。周某某偽造證據索要“欠款”,豈料等來的是法院的罰款。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法官提醒:
各方當事人在參與訴訟活動時,應依法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如實陳述事實,不得偽造證據,更不得虛假訴訟,做一個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的好公民。對妨害訴訟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作者:楊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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