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秉縣法院:在網絡社交平臺發布辱罵他人內容,侵犯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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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2-12-19 09:49:55 來源:施秉縣法院
基本案情
原告吳某某與被告王某某曾是夫妻關系,二人于2019年6月離婚。2022年6月26日至6月30日期間,被告王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發表附有原告吳某某照片的動態,并發布辱罵言論,被告還利用原告的照片制作
視頻發在抖音平臺上。后原告吳某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某立即刪除相關
視頻和圖片,并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吳某某與被告王某某曾是夫妻,在離婚時雙方均陳述無子女、財產、債權債務,在離婚后被告因債務的處理與原告產生糾紛,被告可以通過協商或訴訟等方式進行處理,但其選擇在社交平臺發布帶有辱罵內容的文字、視頻,該行為顯然構成侵權。法院綜合考慮原告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影響范圍、過錯程度和態度,判決被告王某某立即刪除發布在微信、抖音等平臺的涉及原告吳某某的侵權內容,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法官提醒
網絡并非法外之地,大家可以在網絡上發表自由言論,但是在享受言論自由的同時,必須尊重事實,對自己的言行負責,不得隨意虛構、捏造事實或發布辱罵、詆毀他人的言論,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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