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信息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日益多發、頻發,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的財產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妨害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已成為社會一大“毒瘤”。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近三年全省法院審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進行了梳理總結,深挖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特點及成因,分析審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的難點,并就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治理提出建議,12月14日,貴州高院發布了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十大案例。
典型案例一:楊某峰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人楊某峰前往境外加入詐騙集團并任話務組小組長。2020年1月,楊某峰在境外通過“石材兵哥哥”的抖音賬號認識被害人甘某麗,自稱為“秦某”,以名為“風淡云輕”的微信賬號添加好友,并通過聊天逐步取得被害人信任,誘導被害人進入犯罪集團虛構的“螞蟻金服”網絡
投資平臺進行“
投資”。2020年2月10日至同月19日期間,共騙取被害人財物人民幣120.2萬元,個人非法獲利人民幣10萬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楊某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境外通過虛構網絡投資平臺等方式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楊某峰系從犯,綜合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地位大小及罪后表現等情節,依法以詐騙罪判處楊某峰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典型案例二:韋某濤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份,被告人韋某濤在“抖音”上以昵稱為“燕燕”的賬號將自己虛構成一名離異婦女,利用抖音、微信等與被害人馬某明聊天交友,確定戀愛關系。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韋某濤在微信上以虛擬身份編造其父親、女兒生病等事由,先后騙取馬某明財物共計人民幣14.72萬元。案發后,韋某濤退還馬某明人民幣1.40萬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韋某濤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綜合韋某濤具有的自首、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贓等情節,依法以詐騙罪判處韋某濤有期徒刑三年零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典型案例三:覃某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被告人覃某進入境外一詐騙犯罪團伙,提供銀行卡一張,負責為詐騙分子轉移詐騙資金,按3%的比例提成。2021年4月至9月期間,覃某發展下線共計31人(均另案處理)幫助轉移詐騙犯罪資金,并按轉移資金的0.5%到2%不等給予報酬,共為詐騙犯罪團伙提供94張銀行卡,造成被害人卞某富、曹某華、許某賓等85人被騙,共騙取財物人民幣300.42萬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而長期提供銀行賬戶,幫助轉移詐騙犯罪資金,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覃某系從犯,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情節,依法以詐騙罪判處覃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典型案例四:羅某靖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期間,在他人介紹下,被告人羅某靖、龔某印到以彭某蓮為首的境外詐騙窩點工作,為彭某蓮等人開發的APP平臺下的“紅火”賭博群擔任財務,利用操控輸贏方式,騙取他人錢財。期間,羅某靖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4萬余元。案發后,羅某靖主動退贓人民幣5000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羅某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網絡平臺開設賭博群,控制輸贏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詐騙罪。羅某靖系從犯,且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贓等情節。依法以詐騙罪判處羅某靖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典型案例五:任某某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5日,被告人任某某通過網友介紹到境外工作,在明知他人從事電信詐騙活動后仍參與其中,先通過使用社交聊天APP軟件假扮女性的方式與被害人聊天交友,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將折利網網址鏈接發送給被害人,告知被害人自己的賬戶和密碼,讓被害人進行刷單,而其在后臺進行充值、返利,讓被害人相信以此種方式能輕松獲利。隨后讓被害人自己開設賬戶進行刷單、充值,在刷單過程中欺騙被害人不斷提高充值金額,嗣后通過套取被害人充值金額的方式進行詐騙,并與詐騙團伙約定按照10%的比例提成。2021年4月20日,任某某使用上述方式致胡某某被騙取人民幣5萬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依法以詐騙罪判處任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典型意義
面對國內嚴打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高壓態勢,不法犯罪分子已潛至國外實施詐騙,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呈多發頻發態勢,此類犯罪作案手段多樣,涉及被害群體面廣,社會危害性大,嚴重影響群眾的安全感、幸福感及獲得感,應依法予以嚴懲。
上述案例中,有利用社交軟件,虛構身份,以“戀愛”為名,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編造各種理由騙取錢財,使得被害人“人財兩空”;也有犯罪分子通過社交網絡平臺逐步騙取被害人信任,引誘被害人在虛假網絡投資平臺上“投資”,最終騙取大額資金;還有詐騙分子利用虛假社交賬號對自己的形象進行包裝,在社交平臺上利用話術與被害人進行交流,建立情感關系,獲取被害人的信任,在和被害人不斷接觸過程中以博彩等高利潤為誘餌,以情感關系為保證,慫恿被害人參加虛假平臺的賭博,從而騙取財物。在此類詐騙中,犯罪分子通過情感經營騙取受害人信任以后再實施詐騙,往往具有較強的迷惑性。案例警示大家網絡交友需謹慎,網絡風險無處不在,特別面對金錢誘惑時,務必提高警惕。
典型案例六:霍某龍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被告人霍某龍得知出租銀行卡可以獲利后,便將其名下的1張綁定有“K寶”的銀行卡和1張手機卡,以900元的價格出租給他人,后該銀行卡被他人用于實施網絡詐騙犯罪的資金結算,2021年7月5日至同月30日,霍某龍提供的銀行卡結算進賬資金共計人民幣823.39萬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霍某龍出租自己的銀行卡、手機卡給他人用于犯罪,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鑒于霍某龍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霍某龍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典型案例七:崔某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2日至13日期間,被告人崔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將本人持有的多張銀行卡以及手機卡、銀行U盾提供給他人使用,為他人實施電信網絡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截至案發時,崔某某提供給他人使用的銀行卡單向流入資金共計人民幣615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崔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將自己銀行卡提供給他人使用,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鑒于崔某某具有坦白情節,當庭認罪認罰,依法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典型案例八:唐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8日,被告人唐某明知他人收購銀行卡用于實施信息網絡犯罪,為謀取非法利益,仍將自己名下的三張銀行卡提供給他人使用。后該三張銀行卡交易流水共計人民幣33.78萬元,唐某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700余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獲取非法利益,仍為犯罪活動提供支付結算服務,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鑒于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典型意義:
當前,非法交易銀行卡、手機卡“兩卡”現象泛濫,大量“兩卡”被用于犯罪,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持續高發多發的重要推手之一。
上述案例中,被告人為非法牟取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情況下,仍出租“兩卡”為他人的信息網絡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法院堅持全鏈條打擊和依法從嚴從重嚴厲懲處方針,對此類犯罪依法予以嚴懲。同時,上述案例也警示大家:提升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手機卡,不要因貪圖蠅頭小利而觸犯法律底線。
典型案例九:馮某超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6日,被告人馮某超提供自己的銀行卡給他人進行轉賬。后銀行卡被凍結,其即知曉他人在進行轉賬“洗錢”犯罪活動,但仍將自己名下的四張銀行卡提供給他人用于轉賬,并給他人提供刷臉驗證、取現等服務。期間,馮某超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500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馮某超明知他人在從事網絡犯罪活動,仍將自己的銀行卡提供給他人用于轉賬,并為他人提供刷臉驗證、取現等服務,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鑒于馮某超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馮某超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三、典型意義
當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發案率高、輻射面廣、涉案金額大。不法分子為順利將詐騙錢款變現并逃避偵查,會采取在多個非詐騙關聯銀行卡、賬號間轉賬的方式轉移資金、掩飾資金來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犯罪行為,作為電信網絡詐騙的下游犯罪行為,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鏈條中的重要一環,必須堅決予以依法嚴懲。本案被告人馮某超明知他人在進行網絡犯罪活動,因貪圖小利,仍提供自己的銀行卡給他人,并將自己的手機以及支付密碼等提供給他人并提供刷臉驗證、取現等服務觸犯刑法最終獲刑。
典型案例十:謝某某等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謝某某系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員工,在某縣城區內從事通信工作,被告人羅某、譚某系謝某某屬下的派單員,負責在某縣城區內配合派卡工作。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期間,謝某某、羅某、譚某利用為客戶辦理交付激活手機卡業務之便,未經客戶許可,私自將客戶的手機號碼發送至微信群獲取驗證碼并予以牟利。經鑒定,謝某某非法獲利人民幣2.70萬元、羅某非法獲利人民幣2.87萬元,譚某非法獲利人民幣2.66萬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謝某某、羅某、譚某在履行職務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牟利將公民個人信息提供給他人,情節特別嚴重,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鑒于三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謝某某、羅某、譚某的家屬代其積極退繳全部犯罪所得,先行繳納全部或部分賠償金。依法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判處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分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三、典型意義
通訊公司員工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因工作之便掌握了大量客戶信息,應自覺履行保密責任。本案中三被告人作為通訊公司的員工為獲取非法利益而違反法律規定,通過販賣公民個人信息以謀取非法利益,嚴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法院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積極延伸審判職能,充分發揮司法建議的預警、提示、指導作用,向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發出司法建議,積極助力整治和規范行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