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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伍某、趙某、王某分別在微信上向其微信好友、微信群發布非法買賣公民個人信息廣告。被告人趙某作為“中間商”通過微信向被告人王某等人非法購買車輛檔案(車主姓名、身份信息、住址、車輛狀況)等內容的公民個人信息,再通過微信轉賣給被告人伍某,獲取信息后的伍某再通過微信轉發給需要的“客戶”用于二手車買賣、業務推銷等。三被告非法獲取、出售、提供他人使用的公民個人信息數量幾百上千條不等,獲取違法所得達2萬至9萬余元人民幣不等。

【法院認定】
被告人伍某、趙某、王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被告人伍某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趙某、王某犯罪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伍某在案發后退繳部分贓款,可以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王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退清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寬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一審宣判后,伍某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在當今大數據時代,現代通信技術快速發展,個人信息保護顯得尤為重要,同時刑法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打擊力度越來越大,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50條以上公民個人信息的即構成犯罪。通過本案審理,希望大家要注重個人信息保護,一旦發現個人信息被非法獲取或使用,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要以案為鑒,堅守法律底線。(陸雙勤、楊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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