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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絕大多數人來說,2022年3月4日農歷二月初二,按往年慣例是在家吃餃子、剃龍頭。而對新化的人民群眾來說,今天卻是不同往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77歲的沈某某被提起公訴,在新化鄉新化所村民委廣場接受法律的審判,也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2022年3月4日,貴州省錦屏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到新化鄉巡回審理一起非法持有槍支案。被告人沈某某平常愛好上山打獵,十多年前,為滿足其打獵需要,分別以160元、200元的價格向他人購買獵槍兩支,用于平時獵捕飛禽。2021年5月7日,偵查人員依法將在沈某某家中搜查到的兩支自制獵槍及0.14公斤火藥疑似物予以扣押。經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涉案的兩支槍支性能進行鑒定,意見為:送檢的檢材具有槍支的屬性,以火藥為動力,利用金屬管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應當認定為槍支。
經過庭審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系年滿75周歲老人,其本人一貫表現良好,系初犯,主觀惡性小,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同時自愿認罪認罰,加上其家庭情況的特殊性,請求法庭減輕處罰”。
“我兒子因為交通事故早逝,兒媳在外多年未回家,祖孫相依為命,加上年老體弱多病,生活艱難。我犯的錯,是因為自身抱著僥幸心理,法律意識淡薄造成的,這也是我人生晚年的污點,我認錯,也自愿認罪認罰”這是被告人的最后陳述。
法庭審理后,經合議庭評議認為,被告人沈某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沈某某屬已年滿七十五周歲的老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同時根據錦屏縣司法局社區矯正機關調查評估其適用社區矯正,決定判處被告人沈某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涉案槍支及火藥疑似物由公安機關依法銷毀。
宣判后,法官鄭重向被告人及參加旁聽的群眾提醒,非法持有槍支將觸犯法律。切勿存在僥幸心理,認為把槍支存放在家中不拿出來就不違法,莫到身陷囹圄時才后悔莫急。

“法院選擇的開庭時間很好,今天是“農歷二月二”,也是我們新化鄉趕集之日,我們來趕集的人比較多,到我們村里來開庭對預防違法犯罪有很好的宣傳效果。”這是參加旁聽的群眾對筆者講述的內心想法。
“我感謝法院能來我們村開庭,讓我們廣大村民感受法庭的嚴肅,不僅震懾違法犯罪分子,起到了“以點帶面、以案說法”的效果,同時也化解鄰里糾紛,促進和諧平安鄉村建設”這是參加旁聽的村干對筆者表達的感謝。
七十余歲的古稀老人,本應在家含飴弄孫,頤養天年,卻因自己的僥幸心理被判處了刑罰,錦屏法院在此提醒: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行為存在巨大的潛在危險和社會隱患,一旦失控,將擾亂社會治安,危害公共安全。我們國家有嚴格的槍支、彈藥管理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都是違法行為,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氣槍鉛彈五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千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五)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并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錦屏法院將繼續圍繞審判執行中心工作,始終秉持司法為民主線,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促進我縣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做出新的貢獻!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砥礪奮進,篤行致遠!(楊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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