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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鎮遠縣XX賓館經營時違反了不正當競爭法律規定即使用與他人相似的門頭字樣進行宣傳案
2021年6月22日,接投訴舉報中心轉來舉報案件,舉報人稱被舉報人惡意以舉報人所登記注冊的“鎮遠縣XX酒店”從事經營活動。1.在招牌上使用“XX商務賓館”字樣,2.在美團網上登記“XX商務酒店”,而在外網上展示的是“XX商務賓館”,3.被舉報人長期使用舉報已登記注冊的企業字號名稱從事經營,造成很多消費者誤解,影響了舉報的人合法經營。經查實,該賓館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六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之規定。我局已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案例2】 鎮遠縣XXX店經營腐敗變質食品案
2021年6月27日,我局執法人員消費者接到投訴,稱該消費者在鎮遠縣XXX店消費時,該店給消費者上的菜品“燒鵝”上有白蛆,我局執法人員隨后到該店現場檢查發現,在該店某包間內,桌面上擺放有已食用的菜品,投訴人指著一小塊已夾到另一個干凈餐盤內的鵝肉,查看鵝肉上有白蛆3只,餐桌上盛放燒鵝的盤子已空,在該店廚房外垃圾桶里發現倒掉的部分加工好并已切成塊的燒鵝。當事人經營腐敗變質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即“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當事人構成經營腐敗變質的食品違法行為,應追究其行政責任。我局已按《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對其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3】XXX采購食品原料未執行食品進貨查驗制度和經營標簽標識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案
2021年7月30日,我局執法人員在鎮遠縣南門溝市場內進行檢查,發現XX店員工XXX正運送一項冷凍食品至該店,存放在冰柜前,檢查發現該冷凍食品為外包裝為硬紙盒,無任何標識,內包裝有塑料袋,帶上張貼有一張標簽,標簽上只有名稱鳳爪,產地智利,其余無任何標識,未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等標識。XX現場不能提供上述產品的供貨方資質,在調查時XX提供了由湖南懷化供貨商提供的鳳爪檢驗報告、供貨方資質、報關通知書等資質,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本局已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依法給予當事人警告,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4】 鎮遠縣XXX店銷售食品宣傳內容與標簽實際內容不符案
2021年9月26日,我局執法人員接到投訴人舉報稱:鎮遠縣XXX店涉嫌欺詐消費者等違法行為。根據投訴人投訴事項,2021年9月26日我局執法人員到涉事商戶現場檢查,該店所銷售的肉干標簽注明的是“肉干”字樣。該店負責人在消費者提出購買意愿后,未及時糾正消費者提出的是否為牛肉的想法,讓消費者認為該產品為牛肉,在消費者購買后,銷售單據中,也沒有指出牛肉干實為豬肉,而是繼續開具未牛肉飯的票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應追究其行政責任。我局已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7500的行政處罰。
【案例5】 XX公司在廣告宣傳中虛假宣傳案
2021年9月16日,黔東南州市監局到我縣開展日常檢查,在XX進行檢查發現,負責人XXX在戶外廣告展板宣傳以及店內獲得權威醫療專家宣傳時,未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為虛假宣傳,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本局已按照《廣告法》的規定對其作出處罰315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6】XXX未按照政府定價開展停車收費案
2021年7月21日縣市監局執法大隊接到局投訴舉報中心轉來投訴件,有3起投訴稱在XXX停車場收費價格太高,稱其為政府停車場,未按政府收費標準進行收費。經查實,事實為XXX停車場未按照政府定價開展停車收費,違法所得為為220元,已主動退還消費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之規定。已按照價格的規定對當事人處罰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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