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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在一些視頻軟件上
刷到其他城市關于生寶寶后
還能一大筆生育保險和津貼的內容
那么,在黔東南在咱凱里
這筆錢怎么領取?
生育費用怎么報銷?
有哪些標準?
……
最近,記者從相關部門獲悉
黔東南州發布最新生育保險實施細則(試行)
都有哪些內容和標準?
各縣(市)醫保局、州醫療保障事業服務中心:
為進一步完善我州生育保險政策,州醫保局結合實際對黔東南州生育保險政策進行了修訂,現將《黔東南州生育保險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在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向州醫保局反饋。
黔東南州醫療保障局
2021年12月7日
黔東南州生育保險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參加生育保險人員合法權益,保障婦女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醫療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的意見》《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關于貴州省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的意見》等文件,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我州行政區域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民辦非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以下簡稱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
第三條 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實行統一參保登記和基金管理、統一經辦服務和信息管理。
第四條 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育保險的管理工作,各級醫療保障經辦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業務經辦工作。
第二章參保和基金管理
第五條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同步參加生育保險,仍按原繳費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單獨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并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對職工醫;鸬氖罩、管理和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七條 根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情況和生育待遇需求等情況,按收支平衡原則,適時調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費率,由州醫療保障部門會同州財政部門、稅務部門研究,提出調整意見,報州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省醫療保障局備案。
第三章生育保險待遇
第八條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待遇和生育津貼,其中生育醫療待遇包括因妊娠、分娩、產褥期發生的醫療費用,計劃生育醫療費用,產前檢查費用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九條 生育醫療費用嚴格執行貴州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規定。符合生育政策規定的分娩、流產、引產、門診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等費用實行限額支付,限額標準如下:
(一)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引產的500元/例;
(二)懷孕4個月及以上流產、引產的1000元/例;
(三)正常分娩:三級醫療機構1800元/例、二級醫療機構1200元/例、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1000元/例;
(四)異常分娩(包括臀位助產、臀位牽引、胎頭吸引、胎頭旋轉、產鉗助產等):三級醫療機構2500元/例、二級醫療機構1800元/例、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1500元/例;
(五)剖宮產:三級醫療機構4500元/例、二級醫療機構3000元/例、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2500元/例;
(六)多胎分娩,每增加一胎增加500元;
(七)門診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手術200元/例。
第十條 符合生育政策規定的產前檢查費用實行定額包干,每人500元/例。
第十一條 參加生育保險人員因妊娠、分娩、產褥期、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引起的合并癥和并發癥產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及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住院醫療費用,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比例報銷,計入生育保險待遇支出;因異位妊娠產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規定報銷,不計入生育保險待遇支出;因轉診轉院產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的起付線和自付比例執行。
第十二條 生育保險待遇不包括下列費用:
(一)不符合國家和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章等政策規定發生的費用;
(二)發生醫療事故的生育醫療費用;
(三)實施輔助生殖手術的費用;
(四)新生兒的各項費用;
(五)在境外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
第十三條 參加生育保險的婦女,在法定的產(休)假期內,按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待遇,所需資金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在產休假結束后由用人單位統一領取發放。計算公式為: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醫療保險月平均繳費基數÷30天×產(休)假天數。參保人員所在用人單位繳費不滿1年的,按照單位實際參保繳費月數計算月平均繳費基數。
(一)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引產的享受15天產假生育津貼;
(二)懷孕滿4個月及以上流產、引產的享受42天產假生育津貼;
(三) 正常和異常分娩的享受158天產假生育津貼;
(四) 難產(特指剖宮產)增加15天產假生育津貼;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一個嬰兒增加15天產假生育津貼。
國家和省對產(休)假進行調整的,按照新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生育津貼與參保女職工本人工資不重復享受。屬于由財政發放工資的機關和全額撥款、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女職工,產休假期間由單位發放本人工資,不享受生育津貼;屬于企業、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女職工,產休假期間由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產休假結束后一次性按規定發放生育津貼。
第十五條 參保的女性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人員及退休女職工,符合生育政策生育的,享受生育醫療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貼。
第十六條 男性參保人員的未就業配偶,符合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享受生育醫療待遇。
第四章 服務管理
第十七條 生育保險醫療服務按職工醫保相關規定執行,納入職工醫保定點協議管理。除急癥、急救等特殊情況外,參保人員須到定點醫療機構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才能享受生育醫療費用。
第十八條 生育津貼和因各種原因需手工報銷的生育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本人在出院后12個月內,向參保地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 領取生育保險待遇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生育醫療待遇享受條件: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
2.生育津貼享受條件:分娩或流產、引產手術當月之前,已連續足額繳費滿6個月且累計繳費滿12個月以上。
分娩或流產、引產手術當月之前,中斷繳費3個月(含3個月)以內的,補繳醫療保險費的,視為連續繳費;中斷繳費3個月(不含3個月)以上的視為斷保,補繳醫療保險費,可計算為累計繳費年限,補繳費用后,從正常繳費次月起重新開始計算連續繳費年限。
產假期間中斷繳費的,中斷繳費期間的生育津貼不予支付,補繳后從正常繳費次月起計發剩余月數生育津貼。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參保人員認為醫保經辦機構未依照本細則規定為其支付生育保險待遇或對其享受的待遇有異議的,可以向同級醫保行政部門申請復核;對復核結論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參保單位及人員、醫保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違反本細則規定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2021年9月1日起實施,凡與本細則不符的按本細則規定執行,國家、省出臺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州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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