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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6月下旬至7月初期間,被告人龍某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還為其提供自己的銀行卡,并在網上為他人轉賬,涉及全國 5起詐騙案件,涉案金額21萬余元,自己違法所得2萬余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龍某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為他人犯罪提供銀行卡,并幫助支付結算,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之規定,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庭審中,合議庭準確把握庭審節奏和重點,引導控辯雙方有序舉證、質證,充分聽取了控辯雙方就本案案件事實、罪名、法律適用方面的意見。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認罰,本案將擇期宣判。
法官提醒廣大人民群眾,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以網絡及網絡技術為主的犯罪也呈多樣化趨勢,全國“幫信罪”案件逐漸增多,要提高防范意識,注意個人信息安全,切莫貪圖小惠小利,心存僥幸,將自己辦理的手機卡、銀行卡、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賬號買賣、出租、出借給犯罪分子,否則將構成“幫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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