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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由施秉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馮廷華在擔任施秉縣住建局辦公室主任、黨組成員、紀檢組長期間,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在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施秉縣人民法院支持公訴機關的指控,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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