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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訊 近日,曾某國等4戶訴黎平某超市二店業主共有權糾紛一案,經黎平縣人民法院組織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曾某國等4戶撤回訴訟。


案件緣由
曾某國等4戶擁有黎平縣某商貿城三層的13、14、15、16、01、02、03號商鋪。從2008年12月26日至今,黎平某超市二店一直使用該樓二樓上三樓樓道口上的廣告位。曾某國等4戶以承租者看到商鋪門口道上面已被占用,“容易引起顧客誤會”、“影響店鋪品牌效應”等為由,要求將其廣告牌拆除,雙方多次協商未果,為此訴至法院。
調解過程
“咱上門去,看看現場,力爭把兩家的矛盾化解。”日前,承辦法官帶上書記員,邀請縣自然資源局工作人員一起前往現場傾聽訴求、查看原告不動產證,又找到黎平某建筑公司負責人參與調解。開始時,雙方情緒激動,互相指責,法官從查看現場發現,其中一個商鋪為“前店后倉”,能掛廣告牌的墻面確實很小,于是采取背靠背的形式,聯合做雙方當事人思想工作,與雙方拉家常、釋法析理,指出爭議的廣告牌位置(外墻)不屬于業主專用范圍,而是屬于共有。同時指出雙方身份特殊,應換位思考,進入訴訟程序對個人、對門面經營均會產生影響,最終雙方達成一致調解協議。廣告牌由曾某出資重新設計,按三戶門面平分廣告位,曾某國等4戶當場撤回訴訟。
整個調解過程既解決了當事人的商業糾紛,又減輕了雙方訟累,緩解了法院的審判壓力,從而修復了相鄰關系,取得了定紛止爭、案結事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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