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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錦屏縣人民檢察院辦理了首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

(網絡圖)
2021年5月,犯罪嫌疑人楊某某從公司領導處獲知加入“拉新”群,將手機號及驗證碼提供給他人注冊微信、淘寶、京東等平臺可以獲得返利的消息,楊某某遂與同事伍某某在為客戶辦理手機開卡業務的過程中,未經客戶許可,擅自將經過實名認證的手機卡插在自己的手機上,將手機號碼和與之對應的驗證碼發在“拉新”群中,供他人用于注冊各類虛擬帳號,每注冊成功一個虛擬帳號,可獲得3至50元不等報酬,2021年5月至7月共計非法獲利5000余元。
錦屏縣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時,認真貫徹“少捕慎押”司法理念,認為犯罪嫌疑人楊某某實施犯罪有受公司誤導的情節,系初犯、偶犯,且其愿意退贓,自愿認罪認罰,開辦的手機卡在注冊賬號后即銷毀,遂依法對楊某某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

(網絡圖)
本案犯罪嫌疑人作為公司職工,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取了公民個人信息,本應保障該信息的安全,卻因蠅頭小利走上了犯罪道路,最終只能自食惡果。
檢察官寄語:公民個人信息包括了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住址、賬號密碼等能夠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任何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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