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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已還,還是被法院強制執行,吳某怎么也想不通。收到法院的執行裁定書后,吳某心急如焚。

(圖片來源于網絡)
“這筆借款不是我欠下的,當初我和楊某因做工程差資金周轉,我們二人共同向白某借款10萬元。但我已經將自己的借款還了,是楊某沒還清,白某和法院應該找他,找我干什么?”吳某焦急地向法官講述借款的來龍去脈。
原來,2015年3月,吳某、楊某二人一起向白某借款,后白某多次向兩人催要該欠款無果,便訴至法院,經黃平縣人民法院調解后,吳某、楊某自愿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各自償還白某50000元,并且吳某、楊某對總共100000元欠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調解協議到期后,吳某已將款項還清,但楊某一直拖欠。后白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于楊某銀行賬號沒有錢,因吳某、楊某對總共100000元欠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吳某被法院強制扣劃銀行存款5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因此擔保人要理性評估被擔保人的償還能力,了解自己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為他人擔保,就要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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