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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韓某芝在自家廚房從事豆芽生產,為了使豆芽無根、易銷售,便在培育豆芽的過程中,非法添加“無根激素”,促使豆芽生長,后將培育的豆芽銷售往農貿市場。2020年12月,丹寨縣市場監管局對生產豆芽場所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韓某芝正在培育黃豆芽若干桶,并在其生產豆芽的場所發現“無根劑”若干支。執法機關遂將培育的豆芽進行抽樣送檢,對現場查獲的“無根劑”扣押送檢。

經相關檢驗部門檢驗,送檢的黃豆芽檢測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農業部、國家衛計委等部門規定在豆芽生產過程中不得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鈉(含量為497ug/kg),在送檢的“無根劑”中檢測出不得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鈉和6-芐基腺嘌呤,均是國家禁止在生產豆芽過程中使用的有毒物質。
被告人韓某芝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規定,在生產、銷售的豆芽食品中違法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觸犯刑律,遂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一審獲刑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相應罰金。同時,對被告人作出行業禁止,禁止其在緩刑期限內禁止從事與食品生產、銷售有關的活動。韓某芝當庭表示認罪服從判決。(趙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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