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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訊 2020年10月29日,司法所工作人員登錄貴州省社區矯正信息管理系統,核查到社區矯正對象石某某的簽到經常未顯示地址,工作人員因這個問題也多次與技術人員對接;要求石某某重新簽到時還是沒有顯示地址,石某某聲稱是自己手機壞才不能顯示地址的。后來技術人員說:叫他重新打開GPS,并退出在矯通APP重新登入;司法所工作人員就要求石某某按照這方法重新操作一邊。等石某某操作完過后,地址顯示出來了,但是位置是越界到黎平縣縣城。于是立即電話通知其通過微信共享定位,石某某一直找借口就是不打開微信共享定位,還一直說自己人現在就在從江縣縣城,是系統出現問題了。司法所工作要求石某某立即到司法所來說明情況。

到所后石某某還一直不承認自己私自外出的事實,通過社矯股和司法所工作人員的不斷教育,將利害關系講清楚過后,石某某才承認了擅自外出行為,他說是黎平那邊剛接到一個工地,我昨天晚上10點多送材料過去,凌晨2點多回來,今天早上工地又通知還缺一些材料,我又拿材料過去補。因現在是疫情不讓出縣,請假肯定也不會批,所以就沒有跟司法所請假。
社矯股和司法所的工作人員就社區矯正對象石某某的這一違規行為,立即召開了一個討論會,大家一致認為針對該對象故意關閉GPS、不配合信息核查、想逃避自己擅自外出的事實等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社區矯正對象石某某訓誡一次處罰。
在訓誠過程中,司法所所長向其講明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事實、性質及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后果,明確提出改正的方向和期限,告誡石某某要好好珍惜來之不易的社區矯正機會,自覺學法、守法、遵規、改過,成為守法公民,爭取順利回歸社會。
這次訓誡教育,使社區矯正對象對社區正監督管理規定有了更深刻的認識,體現了社區矯正工作依法、規范、有效地開展,樹立了社區矯正執法的權威性,嚴肅了矯正紀律,對社區矯正對象起到了有效的威懾和警示教育作用。(吳永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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